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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配告小三侵害配偶權請求慰撫金80萬 法官萬字判決再駁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13日08:56 • 發布於 06月13日08:43

台南有名婦人主張丈夫與女同事外遇被她抓包,丈夫保證會與女方分手,女方調往分公司,原以為生活應回復正常,但女方去年9月間又調回公司,夫妻原定出國旅遊,丈夫以教育訓練為由放她鴿子,還與女方出遊、過夜,向女方提告求償80萬元,遭台南地院法官盧亨龍駁回。

女方主張,民法中並未規範配偶權概念,原告不得主張其配偶權受侵害。縱認有配偶權存在,她與男方出遊,僅有牽手及勾手等公然舉動,屬一般社交禮儀及朋友間正常互動範疇,並無其餘逾矩行為。

法官盧亨龍向來以「配偶權不存在」論述立場鮮明,這次再以1萬2503字判決文闡述其見解,他認為,實務上慣用的「配偶權」乙詞,只能從當事人間的婚姻契約層次去理解、推導與建構,不可能在婚姻契約之外,平白誕生這樣的權利,通說在與契約無關的侵權行為法體系中使用這個名詞,其錯謬已甚瞭然。

法官認為,在社會實況上,夫妻如何看待婚姻的本質及經營的策略、態度,在在繫諸每對夫妻的價值觀與思想行為模式,彼此之間的互動關係在生活上盤根錯節、理亂不一,是否凡是違反雙方約定或默契舉措或行為,均可以劃一認為違反忠誠義務,恐非法規範基於其客觀本質所產生的侷限可以一一處理或介入。

且忠誠義務是否百分之百成為婚姻契約的要素之一,或其成為要素而在婚姻關係中的定位與重量,猶繫於婚姻當事人的決定與約定,無法一概而論。

法官表示,從民法親屬編的立法思想趨向來看,立法者無意去介入婚姻內容具體如何形成的規範,更無提出或揭示可以介入審查婚姻內涵的具體標準或注意義務,僅在婚姻的退場機制中,設計了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的方式,但在此規範中,也僅意在使想要退場的夫妻雙方有退場管道可以選擇或行走,而非在評價夫妻的婚姻生活經營得如何如何。

法官指出,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其中的要件在於須「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何以判決離婚會導致損害的發生,立法理由言之未明,立法上為何要以判決離婚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要件,也屬不明。

法官強調,目前實務通說肯認在侵權行為法有規範配偶權的見解,與其說是一種法律見解,不如說是一種最高法院裁判的複製貼上作業線,論述過程只見對於最高法院裁判文的機械式應聲拷貝,缺乎實質上對於民法個別條文乃至於整體條文與體系進行合乎基本法學方法的通盤理解與詮釋,不得不說,這近乎是一種誤將最高法院裁判當作法源,對於法律本身視若未見的特殊異化現象,難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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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法官盧亨龍向來以「配偶權不存在」論述立場鮮明,這次再以1萬2503字判決文闡述其見解,駁回原告主張配偶權遭侵害,向被告請求慰撫金80萬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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