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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老公賣、老婆買」 財稅局坦言:一毛都領不到

好房網

更新於 06月25日01:47 • 發布於 06月26日02:46 • 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不少民眾在規劃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常習慣將新房地登記在配偶名下,不過台南市財政稅務局就提醒,這樣做恐怕會退稅權益泡湯。

台南市財稅局日前接獲一案例,一名林先生詢問,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土地,可否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提醒,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時,出售舊土地與買進新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同一人」。示意圖/好房網News資料照

台南市財稅局指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時,主要關鍵在於出售舊土地與買進新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同一人」,也就是說,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在2年內完成交易。

如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才可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土地增值稅。

台南市財稅局說明,以林先生案例,其為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新的自用住宅用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因此不符合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要件,不能適用重購退稅。

至於出售及買進自用住宅用地上的房屋,除了土地所有人持有外,還可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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