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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為何不全面公布? 衛福部揭3大關鍵考量:防治不等於獵巫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15日11:13 • 發布於 06月15日07:44

近期發生校車司機性侵女學生案件,引發社會對加害人資訊公開與性犯罪防治機制的高度關注。不少人質疑,為何政府不主動公布性侵犯的身分資訊,讓社會大眾有所警覺?衛福部保護服務司表示,台灣現行制度採取「被動查閱」而非「全面公開」,背後涉及人權保障、被害人隱私及犯罪預防等多重考量。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長郭彩榕指出,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部分符合條件的性犯罪者在服刑期滿或假釋後,仍須於一定期間內向警方辦理登記報到,相關資料也會納入查閱機制管理。但是,這些資訊並非對社會大眾全面公開,而是提供特定單位依法申請查閱。

郭彩榕說,所謂「特定單位」,主要包括學校、兒少福利機構、社福團體、身障服務機構、庇護工場等可能經常接觸兒童、少年或弱勢族群的場所。當這些機構準備聘用人員時,可向警方查詢應徵者是否具有性犯罪前科,作為用人評估依據。

針對外界認為「公開資訊才能保障安全」的看法,郭彩榕表示,過去政府在研議相關制度時,曾與兒少團體、人權團體及學者專家進行長期討論,最終未採取全面公開制度,主要有三項原因。

首先,性犯罪者雖已觸法並接受司法制裁,但若出獄後遭到永久性社會標籤,可能導致更生與復歸社會困難,反而增加再犯風險。其次,多數性侵案件其實並非陌生人犯案,而是熟人、親友或具有特定關係者所為。若全面公開加害人資訊,可能間接暴露被害人的身分,造成二度傷害。

第三,國際間曾有部分國家或地區嘗試採取高度公開措施,但目前缺乏明確實證證據顯示,主動向社會全面公開性犯罪者資料,能有效降低再犯率或提升犯罪預防效果。郭彩榕強調,目前制度的核心目標是兼顧「保護潛在被害人」與「犯罪防治」,因此採取有條件查閱制度,而非無差別公開。

社群平台興起,出現不少民眾自行公布疑似性侵犯身分資訊的情況。郭彩榕表示,現行法規並未明文禁止民眾討論加害人資訊,但若散布內容未經查證,涉及不實指控,當事人仍可依民事或刑事途徑主張名譽權受損。

另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確要求不得揭露足以辨識被害人的資訊,即使發文內容主要談論加害人,若案件細節描述過於具體,導致外界可以推知被害人身分,同樣可能違法。

發生性侵案件,外界也將被動查閱的制度與醫事人員性平案件的公開揭露機制進行比較,例如衛福部建置的「狼醫查詢平台」。衛福部醫事司表示,醫事人員相關制度屬於醫事管理及專業監督範疇,只要經司法判決確定或性侵害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就會公布涉案醫事人員全名、醫事類別、執業縣市、違法科別與相關判決摘要等資料。

衛福部醫事司強調,一旦取得完備的判決書資料,就會放上「狼醫平台」,旨在強化民眾就醫知情權與保障病人安全。就醫前可利用此平台,輸入醫事人員姓名或執業縣市,查詢其是否具有性平事件判決確定或相關懲戒紀錄,以初步篩選並避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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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保護服務司表示,台灣現行制度採取「被動查閱」,因涉及人權保障、被害人隱私及犯罪預防等多重考量。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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