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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靠特休1請法「爽休1個月」!一票人愣了:後面很痛苦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2月05日04:26 • 發布於 02月05日04:27

生活中心/陳慈鈴報導

勞工在同個單位做滿6個月,就享有3天特別休假。(示意圖/資料照)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只要做滿6個月開始就享有3天特休,最長30天。近日有人就分享了同事使用特休的請假方法,直接不用上班一個月,引起熱議。

一名網友於《Threads》發文,提到二月原本就只要上班14天,結果發現同事超猛,直接把當年度的特休全請在二月,二月直接不用進公司,當個雲端員工。他補充道,該名同事1月30日上完班後,下次進公司的時間直接跳到3月2日,「真的別說多讚了」。

貼文曝光後,隨即引起討論,不少網友都投以羨慕的眼光,但多數人其實都不贊同這種作法,紛紛表示「可是才二月,後面就沒假感覺很痛苦」、「可是爽這1個月,卻痛苦11個月,我寧願分散,放太久其實也很無聊,除非是出國玩」、「代價是他今年剩下的日子都沒有假可以請了耶」。

關於特休的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特休3日;1年以上2年未滿者,特休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特休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特休每年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特休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特休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同法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同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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