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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有價!博恩喜劇票房2283萬 薩泰爾「拒繳26萬娛樂稅」敗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9月30日04:15 • 發布於 2025年09月30日04:15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以單口喜劇聞名的藝人曾博恩,三年前曾在台北流行音樂中心舉辦售票演出「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主辦單位薩泰爾娛樂門票收入高達2283萬餘元,不服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認定應課稅,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薩泰爾再提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予以駁回,判決薩泰爾須繳納26萬元娛樂稅。全案確定。

「博恩夜夜秀」主持人曾博恩三年前曾在台北流行音樂中心舉辦售票演出,門票收入高達2283萬元。(圖翻攝自臉書)

判決指出,薩泰爾分別於2022年3月11至12日在台北流行音樂中心舉辦3場公開售票的「2022曾博恩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總票房收入達2283萬餘元,卻未依娛樂稅法規定事前登記並辦理代徵手續。稅捐機關調查後認定,活動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所稱「技藝表演」,依票價區間課徵0.5%、1.25%及2.5%不等的娛樂稅,計算應繳金額為28萬餘元,復查更正後,確定稅額為26萬7009元。

薩泰爾不服,主張演出實質上應屬演講或講座,並非單口喜劇,原審卻未明確說明兩者差異。此外,若以「形式外觀」判斷而非內容實質,亦違背實質課稅原則;同時認為娛樂稅法、台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中「技藝表演」定義過於模糊,違反法律明確性及租稅法律主義,不應據以課稅。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依卷內影片、簡報及勘驗筆錄可見,該活動由曾博恩以幽默誇張、互動搞笑的方式詮釋「雙重標準」題材,內容包括剪頭髮、懷孕生子、吃素等日常情境,明顯具備娛樂效果,符合單口喜劇的表演形式,應屬娛樂稅法第2條所列之「技藝表演」。

合議庭進一步指出,娛樂稅徵收的依據在於「消費者是否為娛樂而付費」,不能僅以活動名稱判斷是否課稅;單純命名為「演講」並不足以排除課稅。財政部過去函釋也僅就個案說明,並未賦予所有演講或講座一律免稅的效果。

北高行認為,薩泰爾提出的主張欠缺法律依據,原審駁回訴訟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確定薩泰爾須繳納26萬7009元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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