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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房東節稅密技 簽約前先確認2件事

好房網

更新於 08月10日09:41 • 發布於 08月12日00:52 • 記者李彥穎/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李彥穎/台北報導

「房子是我的,房客也申請到租金補貼,為什麼還不能享有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不少房東,明明將房屋出租給符合政府租金補貼資格的房客,卻沒有被認定是公益出租人,原本應該有的租稅優惠也沒有享受到,面對房東心中的疑問。台北市稅捐處表示,這是因為房東少做了兩件事。

稅捐處指出,依據內政部頒定的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簽租約前必須確認兩個重點,才能順利適用租稅優惠。首先,租賃契約所載的「出租人」必須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也就是說,如果房子是由由配偶、父母或子女等親屬代為簽約,即使房屋確實是屬於房東自己所有,主管機關也不會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稅捐處指出,公益出租人的資格認定,第一個是房屋所有權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第二就是租約要載明出租人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圖/台北市稅捐處提供

第二,租賃契約除應載明出租人的「姓名」外,同時也應該有出租人的「身分證字號」。如果資料不完整,就會影響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

稅捐處表示,最近就發生案例,房客已請領到住宅租金補貼,房東卻因租約所載出租人並非房屋所有人或未載明出租人的身分證字號,導致主管機關認定不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與房屋稅及地價稅租稅優惠擦身而過。

稅捐處指出,只要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符合資格後,都發局就會通知稅捐處主動辦理房東稅捐減免事宜,由於公益出租人資格由都發局認定,如對資格條件、申請流程或應備文件有疑問,都可直接向都發局詢問。

稅捐處也提醒,房東出租房屋時,簽訂一份完整、正確的租賃契約最為重要。簽約前多一分確認,才能確保拿到租稅優惠。該處官網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提供各單位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民眾可透過電話、郵寄、傳真或財政部網站線上申請納保官協助處理稅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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