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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內強拉客人猥褻!水餃店老闆「手伸身障男內褲」 一審判3年1月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02日04:55 • 發布於 2025年12月02日04:54 • 白廷奕
猥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Unsplash

在新北市開店販賣水餃、鍋貼的陳姓老闆,在店內結識一名年輕男性常客小明(化名),明知對方可能是身心障礙者,某天竟起了淫念,出手強拉小明進廚房內。小明驚喊「不要」想轉身離開,陳男仍一手環抱住小明,另一手往下伸進小明內褲,造成小明嚴重陰影。台北地院依《刑法》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猥褻罪,判處陳男3年1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間在店內認識小明,小明經常到店內用餐。透過兩人互動過程,陳男發現小明說話比較大聲、動作也較大,加上得知對方有在身心科就診及用藥紀錄,猜到小明可能是身心障礙者。

沒想到,今年2月間,小明又到店裡用餐,吃完準備離開時,陳男竟一時起了淫念,伸手抓住小明的手。小明驚喊「不要」開始抗拒,想轉身離開,還是被陳男一把抓進廚房內,一手環抱住小明,另一手往下伸進他的內褲裡。這段期間,小明雖然繼續喊著「不要」,仍被陳男無視。事後小明報警。

陳男到案後,在警察面前坦承犯行,但到了地檢署接受偵訊時卻改口否認犯罪,直到被檢察官起訴、法院開庭審理時才又認罪。台北地院考量,陳男雖說有和解意願,但至今都沒有任何具體行動試圖求取小明的原諒,沒有特別值得憐憫之處,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減刑要件,依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猥褻罪,判處陳男3年1月徒刑。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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