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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著想上廁所!他國道上超速遭取締罰3500 不服上訴結果更慘了

鏡報

更新於 01月03日22:00 • 發布於 01月03日22:00 • 鏡報 李羿璇
即使因為「想上廁所」而情況緊急,也不能成為國道超速的免責理由。(圖/資料畫面)

即使因為「想上廁所」而情況緊急,也不能成為國道超速的免責理由。法院近日就一起交通裁罰行政訴訟作出判決,認定駕駛人因生理需求而短暫加速超車,仍屬違反速限規定,裁定駁回撤銷罰單的請求,維持新臺幣3500元罰鍰。

判決內容指出,邱姓男子於民國114年2月1日下午4時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63.4公里路段。該路段限速為時速60公里,卻遭國道警方以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測得車速達91公里,超過速限31公里,隨即依法開單舉發,並由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

邱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因突感生理需求迫切,必須變換車道超車以拉開安全距離,因此短暫提高車速,並非刻意違規。他並表示,若在發現測速後立即急煞,恐反而增加事故風險,認為裁罰不當。

對此,裁決機關指出,測速地點前方約600餘公尺處,已設有清楚可辨識的「測速照相警告」標誌,周邊並無遮蔽情形,測速儀器亦完成合法檢定,取締位置位於法定執法範圍內,整體舉發程序並無違法或瑕疵。

法院審酌相關照片、測速資料及位置示意圖後認定,警告標誌足以使駕駛人事先察覺,邱男確實是在標誌後方的執法區間內被測得超速。法院並指出,所謂生理急迫屬個人因素,尚不足以構成免責或阻卻違法的理由,仍屬駕駛人「可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行為。

法官進一步強調,高速公路速限係基於整體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所設定,若允許以個人需求作為超速理由,將破壞交通管理制度並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綜合認定原裁罰適用法令及裁量基準並無不當,判決駁回邱男之訴,其一審訴訟費用300元亦須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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