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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黃麟凱槍決前急求大法官「停止執行」 憲法法庭「這理由」打臉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4月07日03:02 • 發布於 2025年04月07日03:02 • 侯柏青
32歲最年輕死囚黃麟凱(當事人臉書)1/16槍決,遺體隨即運出台北看守所生死門。資料照。廖瑞祥攝

死囚黃麟凱於今年1/16傍晚傳出即將槍決訊息,救援律師團緊急向憲法法庭遞狀要求停止執行死刑令,憲法法庭雖然加班收狀,卻來不及阻止,黃麟凱已於當晚伏法。憲法法庭1/20分案後,也發現黃麟凱未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由於本案沒有繫屬憲法法庭,不符合裁定暫時處分的要件,日前駁回聲請。本件的承審合議庭為審判長謝銘洋及大法官蔡彩貞、尤伯祥。

32歲最年輕死囚黃麟凱於1/16伏法,2013年間,年僅20歲的他變裝潛進王姓前女友住處勒斃王母且絞殺性侵王女,一口氣奪去兩命。他開庭時擠牙膏式的認罪,堅稱和王女「合意性交」,家屬痛斥,他自稱基督徒卻拼命抄佛經求原諒、人在獄中雖然寫出4封道歉信,內容竟大同小異,質疑他「機械式贖罪」只是為拚免死。他殺害王母部分被判無期徒刑定讞,性侵絞殺前女友部分被判死刑,兩案合併死刑定讞、褫奪公權終身。

今年1/16傍晚傳出黃麟凱將被槍決的消息,律師團晚間8點53分緊急向憲法法庭遞狀,要求暫時停止執行,不過,已經來不及。法務部深夜10點45召開記者會指出,清查發現黃麟凱沒有聲請司法救濟,因此依法執行死刑,證實黃麟凱於10點02分槍決,在10點23分確認伏法。

憲法法庭1/16收案後,於1/20分案處理。

聲請意旨主張,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僅限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情形。依本件聲請人黃麟凱的犯罪情形,是否屬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歷審是否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均有可疑之處;此外,黃麟凱是否有「情緒障礙衝動控制」或其他情形之「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不該被處死刑,也有必要詳加調查。為了避免黃麟凱遭受永難回復之重大損害及保障其生命權、尊嚴等重要《憲法》基本權,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要求在黃麟凱提起本案救濟前,停止執行法務部長的死刑令。

但憲法法庭指出,如果已有聲請案件,憲法法庭為了避免權利與公益可能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或有急迫必要性及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防止時,可以依照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暫時處分。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本件暫時處分案的「本案」並未向憲法法庭提出,因此聲請要件不符合《憲法訴訟法》規定,3/31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的承審合議庭為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為大法官謝銘洋,成員另有大法官蔡彩貞及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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