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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人口老化繼承潮湧現 房地合一稅藏陷阱 設籍沒做好恐多繳百萬稅金

信傳媒

更新於 06月12日06:15 • 發布於 06月12日06:22 • 李海琪
買不起房乾脆用等的,但若打算等繼承後賣出,房地合一稅等相關事宜勢必要提前規劃,才不會傷到荷包。(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

隨著台灣進入高齡社會,繼承不動產早已不再是少數人的課題。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今年第一季全台繼承移轉登記高達1.79萬棟,創下2016年統計以來同期次高紀錄。

越來越多子女在繼承父母房產後,計劃出售換現金或重新配置資產,但不少人忽略了一個關鍵問題——房地合一稅怎麼算?若沒搞清楚「自住房地」的優惠條件,輕則失去免稅資格,重則被國稅局認定補稅百萬,荷包恐大失血。

繼承變賣房產沒設籍,稅負瞬間翻倍

一名納稅人小明,在2023年繼承父親留下的房產,原本希望隔年初將其出售,作為自住房地申報節稅。他自行申報所得646萬元,認為可先扣除自住優惠的400萬元免稅額,再用10%的稅率課稅,其計算稅額僅約24萬元。

然而,事情沒這麼簡單。

國稅局查核發現,小明從未將戶籍遷入該房屋,繼承後也幾乎沒有水電使用紀錄,顯示並無實際居住。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要享有自住優惠,必須符合「六年條款」,也就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需在該房屋設籍並連續實際居住滿六年,且期間不得有出租、營業行為,並在六年內未曾使用過該項優惠。

結果小明三項條件全踩雷,最後被國稅局認定為一般交易,改適用20%稅率,須補稅129萬餘元,原本省稅計畫直接破功。

繼承可以合併年限,但有前提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針對繼承案件也有一套機制。若房地是透過繼承取得,現行法規允許將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併入計算「六年條款」,但這並不代表繼承後就能立刻享有自住免稅額,仍須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雙方均符合自住條件。

也就是說,就算父親在生前已設籍並居住該房屋超過六年,若繼承人小明從未設籍、沒有實際使用紀錄,那麼即便總年限超過六年,也無法享受優惠。

根據財政部規定,只有在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雙方的「設籍與實住」紀錄都到位,才能成功併計年限,節省稅負。

房地合一稅「六年條款」三大門檻

國稅局提醒,想要拿到房地合一稅制下的400萬元免稅額和10%優惠稅率,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連續設籍與居住六年: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2.不得有營業或出租紀錄:該房屋六年內不得有出租、營業、或其他營利用途。

3.六年內未曾使用過優惠: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於六年內不得已使用過此項優惠。

光有一方符合不夠,三項條件都達成,才能確保自住資格成立。

面對即將繼承的房產,如果不打算長期自住,或短期內有出售打算,建議在繼承登記前提前規劃戶籍設籍與居住事實,並了解是否能與被繼承人設籍紀錄併計六年期,這樣在出售時才有機會適用400萬元免稅與10%的優惠稅率。

此外,應主動保留水電帳單、生活照片、居住證明等證據,以便日後申報時向稅務機關證明實際居住事實。畢竟,「住得進去」不等於「住得出來」,一旦沒符合規定,房屋賣出後不僅省不了稅,還可能因此增加數十萬至百萬的稅賦壓力。

繼承前先規劃,免繳重稅更安心

同時,不少繼承人以為「只要在房子過戶前設籍就可以了」,實際上,設籍時間點在實務上是一門大學問。網上時常分享,有些地區國稅局認為只要在繼承登記當天設籍就可適用,但有些則要求要在被繼承人過世時,戶籍就已在該屋,否則被視為「自住中斷」。

不過,國稅局實務上多依用水用電量、社區出入紀錄等方式判斷是否「實際居住」。因此,即便戶籍遷入了,但若實際無人居住,還是會被認定無效,無法適用自住優惠。申報前若未謹慎規劃,很容易陷入「誤判稅務認定」的陷阱,輕則失去免稅,重則補稅加罰款。

繼承房產的背後,往往牽涉到的不只是情感與財產傳承,還有繁複的稅制理解與精準的時間規劃。房地合一稅雖是為了杜絕炒房,但在繼承案件中若未適當規劃,無心之過也可能付出高昂代價。提醒所有有繼承房產計劃的民眾,別等到賣屋那一刻才開始研究稅制,提早規劃、精準設籍,才能合法又安心地守住家產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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