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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水費變濺血案!台中男先砸磚塊再潑硫酸 害人失明重判9年6月

TVBS

更新於 06月13日04:26 • 發布於 06月13日03:42 • 陳祁
陳男遭硫酸潑灑近乎失明。(圖/TVBS)

台中一名莊姓男子與李姓男子有租用水費糾紛,李男帶朋友陳男於114年8月2日到莊男家門口要錢,雙方一言不合,莊男拿磚塊丟李男,還拿出高濃度硫酸潑陳男,導致陳男視力受損,幾乎快失明,且全身灼傷,此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莊男被依傷害及重傷害罪,合併應執行9年6個月有期徒刑。

因水費而產生糾紛 撿路邊磚頭K人 

莊男見到李男來找他理論,竟然撿路邊的磚頭朝李男丟擲,導致李男頭部外傷併雙側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及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右耳撕裂傷2公分、顏面外傷併唇部內外撕裂傷10公分及牙齒缺損及四肢多處擦挫傷;接著莊男還持高濃度硫酸對陳男潑灑,導致陳男受有2-3度化學性灼傷、雙眼及顏面部灼傷、頸部、前胸、上腹部、雙手及左腳灼傷(佔體表面積約22%),而造成其左眼視力無法辨光感,毀敗視力功能;其右眼視力僅能辨眼前5公分手指數,嚴重減損視能。

法官認為,陳男左眼視力及視野等功能均已完全喪失效用,右眼雖未達完全喪失其效用程度,但已嚴重減損,經過治療後,仍不能回復,已達《刑法》第10條第4項重傷害之程度。

法官審酌,莊男在犯案後避重就輕,僅願承認傷害犯行,開庭時才承認所有犯行,未與當事人達成和解與賠償,莊男的人格、所犯兩罪侵害法益不同、侵害法益之時間及空間均屬於密接,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依傷害罪,處1年10個月有期徒刑;又犯重傷害罪,處8年6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9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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