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大不同
【勁報記者杜忠聰/高市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偶有民眾將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混淆,只繳前者未繳後者,結果因逾期未完稅開車上路,遭查獲裁處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性質並不相同,使用牌照稅是稅捐,主管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開徵期間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提醒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未收到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單,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監理所(站)申請補發;而汽車燃料使用費係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作為公路的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之用,是屬於行政規費,係於每年7月1日由監理機關開徵。因此,如您對汽車燃料使用費有任何疑問,應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查詢。另亦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避免因逾期未完稅仍使用公共道路而遭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