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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是否除罪化?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通姦罪只是滿足情感報復

新頭殼

更新於 2020年03月31日04:13 • 發布於 2020年03月31日04:13 • 新頭殼newtalk |陳芳伶 綜合報導
大法官31日上午9時在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圖:擷取自司法院影音Youtube

新頭殼newtalk

中華民國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目前已有18位法官主張通姦除罪化,聲請釋憲。大法官今(31)日上午9時在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共有12位法官出席,分別由花蓮地院法官何效鋼、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和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代表發言。根據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張淵森表示,人民結、離婚,因為是私事,國家都尊重,夫妻是否對彼此忠誠,也是私事,通姦行為對國家社會並無影響,危及婚姻存續原因的非常多,小至擠牙膏等問題都會影響,難道要一一入刑嗎?婚姻中痛苦的事情非常多,通姦只是其中一種,並非有痛苦就要用刑法處罰,通姦罪只是滿足情感報復,另對相姦人來說,配偶間有無違反忠誠義務,也與相姦人無關。

吳志強說,通姦罪學理上是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與保護婚姻圓滿不可侵犯,但因通姦罪屬告訴乃論,若提告將對夫妻關係有不利影響,立法過於模糊未能具體化,違反比例、平等原則,且抓姦在床、勘驗錄影,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權,無論是手段或目的都欠缺實質關聯性,指刑法制裁無法改善人與人間的情感關係。

他進一步指出,二戰後日本就廢除通姦罪,韓國2015年、印度2018年也廢除通姦罪,他認為台灣應跟上世界潮流,刑法雖具有最後手段性,但不是解決任何問題的萬靈丹。

何效鋼則是認為,通姦罪侵害權利、干涉人民性自主權,強制人民需與特定對象進行性行為,欠缺適當性及必要性,且通姦行為曝光後對婚姻家庭產生劇烈衝擊,他以韓國2015年通姦罪為例,指出韓國廢除通姦罪,對離婚率並無影響,至於通姦會導致道德淪喪,也沒有統計基礎。

司法院刑事廳代表亦拿出證據表示,近5年男性通姦罪被判刑有713人,但女性卻有826人,因此可見通姦罪是以性別做為基礎,做出差別待遇,違反比例平等原則,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立場與各聲請人主張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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