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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新北勞工局去年47件勞資爭議仲裁 3年案量佔全國8成

新頭殼

更新於 2021年01月23日15:12 • 發布於 2021年01月23日15:12 • 新頭殼newtalk |王峻昌 新北市報導
勞工局備有仲裁申請書,可選擇獨任或委員會進行仲裁。    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新頭殼newtalk

新北勞工局今公布去年共受理勞資爭議仲裁案件47件,受理件數不但創歷年新高,近3年案量佔全國8成,穩居全國第一。而已終結的仲裁案件中,有13件作成仲裁判斷,27件仲裁程序中達成和解,1件撤回及2件不符申請程序駁回,總計為勞工爭取金額達581萬元,協助勞工減少訟累。
小惠(化名)在電子資訊公司擔任人資專員,長達12年,未料在農曆年前,被告知「公司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要她2週走人。離職後,小惠發現,公司其他部門運作正常,甚至還在求職網招募原缺,認資方為惡意解僱,憤而向勞工局求助,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雖小惠主張公司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但調解會上,公司不但堅持資遣有理,更追加主張「因業務緊縮而資遣」相關事證,眼看即將破局鬧上法院,調解人建議雙方,可申請費時較短且免費的「仲裁」,並獲勞資雙方同意交付仲裁。此案經律師賴玉梅、劉師婷及李俊瑩組成仲裁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釐清雙方爭議,並提供適當解決方案後,終促雙方達成和解,成功讓公司給付小惠高達155萬元離職金 (24個月薪資)。
勞工局長陳瑞嘉說明,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訂「調解」及「仲裁」均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環,相較於調解制度只要勞資一方提出申請即可受理,仲裁制度門檻較高,除非是屬於禁止或限制罷工的行業,其餘行業均須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能申請,但若作成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具有同一效力,程序中和解,也等同調解成立效力。
陳瑞嘉指出,仲裁委員近似勞動法庭調解程序中的法官,若爭議案在法律關係明確且合理範圍內,做成仲裁判斷前可透露心證,讓雙方有預先探知仲裁結果的可能,此舉常有助於雙方達成和解。而上述個案從受理仲裁案起至達成和解,程序上也僅耗時57天,顯見仲裁制度相較於訴訟,程序便利,又讓弱勢的勞工不因擔心訴訟所耗時間、金錢成本而怯於爭取權利。
勞工局補充,除了仲裁,去年一共受理4720件調解案,案量較往年增長,和解率約68%,協助勞工爭取金額達2億8000萬元。爭議類型以工資(2037件)及資遣費(1324件)為大宗。並提醒勞工朋友,遇有勞資爭議,可立即透過「新北勞動雲-勞資調解便利通」線上申請調解,勞資雙方也可合意不經調解,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更多資訊,可至「新北勞動雲」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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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不成,並非只能走法院訴訟,仲裁也是一個選項。   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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