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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閃兵案第4波偵結!9人認罪全獲輕判 名單一次看

緯來娛樂新聞

更新於 1小時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 編輯黃任強/綜合報導
藝人閃兵案第4波判決結果出爐。(圖/翻攝自唐禹哲臉書)

【緯來新聞網】新北地院審理藝人閃兵案第4波,首腦陳志明以及9名藝人均坦承以不實醫療證明等方式逃避兵役,包括阿達(本名昌璟翔)、前Circus成員廖人帥、邱昊奇(本名邱孝尊)、前男團Energy成員唐振剛、藝人唐禹哲(本名阮霆鈞)李唯楓及素人等,今天宣判。法官考量被告全部認罪,今(20日)宣判9名藝人全數給予緩刑3到4年,不過要支付國庫30到130萬不等,並提供義務勞務60到150小時。

新北地院2度針對第4波起訴的閃兵集團首腦陳志明及9藝人以及5名素人,共15名被告首度開庭,全部均坦承犯行。對此,檢方除了對陳志明求刑5年,其餘役男被告部分,認為役男被告雖損及國家徵兵制度公平性,但14人均在案發後主動自首並積極配合偵查,犯後態度良好,建請法院審酌給予緩刑宣告。

●藝人閃兵第4波名單

陳志明(主嫌):14罪各判刑10月至1年9月,犯罪所得200多萬元沒收,因仍有其他案件審理中,未定執行期。

唐禹哲(本名阮霆鈞):1年7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30萬、義務勞務150小時。

廖人帥:1年10月、緩刑4年、支付國庫130萬、義務勞務60小時。

唐振剛: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50萬、義務勞務100小時。

阿達(本名昌璟翔):1年2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100萬、義務勞務60小時。

邱昊奇(本名邱孝尊):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80萬、義務勞務80小時。

李唯楓:1年4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50萬、義務勞務100小時。

鄒翰昇(本名鄒宗翰):1年四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60萬、義務勞務100小時。

楊子鋒(本名楊景涵):1年四月、緩刑3年、支付國庫30萬、義務勞務100小時。

李奕釜:1年8月、緩刑4年、支付國庫50萬、義務勞務1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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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人帥(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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