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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L 圖表】逾九成可聲請易科罰金,違反保護令罪有嚇阻力嗎?如何終止暴力循環?

關鍵評論網

發布於 2天前 • 邱怡瑄

2025年7月,新北市土城區發生一起男子持刀殺害妻子和小姨子的悲劇(以下簡稱土城案)。犯嫌謝男前一天才因違反保護令,以現行犯被警方逮捕。然而,謝男在同日移送地檢後經訊問後被認定沒有羈押必要,不需繳保證金便可離開。離開地檢數小時後,謝男隨即犯案。

此案引發諸多討論:究竟何種條件下,檢方才會聲請羈押?違反保護令作為刑事犯罪,嚇阻力是否足夠?事發近一年後,本文回顧制度死角,並檢視各單位如何「補漏洞」。

從資料串接到卷證補強,接力修補制度漏洞

根據立法院質詢記錄,土城案處理流程遭質疑的其中一點,是犯嫌以現行犯移送檢方時,沒有附上過去家暴史等資料,導致檢察官難以完整判斷是否需聲請羈押,僅就當次違反保護令行為,認定尚不符合羈押要件。

這反映出過去在處理家暴刑事案件時,存在制度漏洞——衛福部的「婦幼案件家暴資料庫」雖然是網絡共用,但開放給警方的權限僅限於婦幼隊或家防中心,而負責處理「違反保護令罪」刑事案件的「偵查隊」卻無權查閱,因而出現資訊不對接的狀況。

對此,警政署防治組婦幼安全科科長鄭仕偉接受《關鍵評論網》採訪時說明,2025年9月起,該資料庫已有限度開放較高層級的偵查隊警官權限,警方也增設「檢核表」,確保將刑事筆錄、歷次通報紀錄、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被害人傷勢照片等資料納入卷證,供檢察官作為是否聲押的判斷依據。

相關調整也逐漸反映在檢方聲押狀況上。根據法務部統計,在2025年地檢偵辦「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的案件中,隨案解送(現行犯)的平均聲押率為20.2%。其中,下半年成長幅度明顯:7月聲押率20.5%,是該年度首度突破兩成,9月更達到年度高峰28%。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接受《關鍵評論網》採訪時表示,推測是7月後各單位因應重大案件展開檢討,卷證中可供檢方評估的資料和證據增加,進而拉升家暴案件聲押率。

再犯風險為聲押關鍵 專家籲善用刑事保護令

不過,從數據也可看出,家暴案件要走到「羈押」仍有一定門檻。在2025年上半年、引發大眾對保護令關注的案件發生前,地檢署針對家暴案件現行犯的聲押率,大多落在11%至18%之間,均未超過兩成。

黃謀信指出,羈押是對人身自由干預程度較高的強制處分,在家暴案件中,檢方通常會考量犯嫌是否有再犯風險。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第30-1條,針對犯下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的犯嫌,若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可施行羈押。

但什麼狀況符合「反覆實施」要件?黃謀信提到,可能的考量因素很多,例如犯嫌的暴力程度、是否有相關前科、被害人是否處在脆弱狀況等等,檢察官會依個案犯罪情節判斷,實務上也難有一致標準。

面對外界質疑檢方敏感度不足,黃謀信表示,法務部會持續加強檢察官教育訓練及內控機制。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任副教授吳啓安則建議,檢方可善用《家暴法》第31條的附條件命令,即俗稱的「刑事保護令」:針對目前於偵查期間尚無聲押必要的犯嫌,檢察官這時雖然先不聲押,但在放人時可附帶要求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接觸等事項;一旦對方違反,檢方就能進一步聲請羈押或採取其他強制處分,補強防護力道。

違反保護令罰不怕?逾9成可聲請易科罰金

不論偵查期間是否遭到羈押,違反保護令本身就是刑事犯罪。根據《家暴法》第61條,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但刑罰真的有嚇阻力嗎?法務部統計顯示,近五年違反保護令罪的判決以「拘役」為大宗。2025年共有1765人遭判拘役,佔比高達72.9%;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佔23.1%,判處罰金者為3.6%。至於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者僅13人,佔整體0.5%。

由於違反保護令罪法定刑最重為3年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規定,如果該犯行最重本刑少於5年,被判拘役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可聲請易科罰金。也就是說,2025年違反保護令且被定罪的人中,超過99%都可聲請透過繳納罰金代替入監。

在警界第一線深耕婦幼案件約25年的吳啓安直言,他認為在違反保護令罪的刑責中,易科罰金是「最不好的」,因為無法保障被害人安全。

他指出,家暴相關的刑事案件與一般刑案不同,被害人和加害人關係密切、生活重疊度高,若加害人以繳罰金代替入監,便無法達成「物理性隔離」,被害人仍處在家暴風險中。他甚至看過不少「家暴被害人幫加害人繳罰金」的荒謬狀況。

吳啓安也認為,違反保護令罪量刑偏低,可能進一步影響檢方聲請羈押的意願,因最終判刑結果甚至可能短於羈押天數。

家暴具「微侵害」特性 專家指風險易被低估

在法院審理層面,吳啓安表示,相較於殺人、重傷害等刑事案件,家暴在演變成嚴重的暴力事件前,其危險性較不受到重視。然而,家暴具有「微侵害」特性,看似零碎、輕微的傷害會反覆累積,並成為後續重大暴力爆發的前兆。

雲林地院少年及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則點出,核發保護令屬於家事事件,多由具家事專業的法官承辦,但違反保護令罪屬刑事案件,實務上可能因刑事庭法官輪調,由不同知能背景的法官審理,未必熟悉家暴特有的循環發生、權控等特性。她建議,刑事庭可增設婦幼專股,以累積法官審理家暴相關刑事案件的經驗。

不過,加害人對保護令「約束力」的認知,並非完全取決於實際刑罰結果。也有專家認為,關鍵在於加害人是否理解「違反保護令會有相應法律後果」。

暨南大學家庭暴力研究中心主任王珮玲指出,不少被害人誤以為取得保護令後,只要加害人違反,警察就會立刻、主動介入。但實際上警方不可能隨時掌握個案狀況,仍多半仰賴被害人報案才會到場處理。

部分被害人在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時,因各種考量最後沒報警,王珮玲認為,這可能逐漸降低加害人對保護令的約束認知、產生「違反也沒事」的錯覺。她提醒,若能透過及時報案、讓對方知道「違反即可能觸發刑事責任」,保護令才更能發揮效用。

保護令的積極面「處遇計畫」 可治本但挑戰多

保護令除了用於禁止施暴、騷擾等行為,也可能搭配「處遇計畫」。若法官裁定處遇計畫項目,即強制要求行為人接受認知輔導、戒癮治療、親職教育等,以改善暴力行為。據司法院統計,2025年核發的20892份保護令中,約2成須完成處遇計畫。

然而,這項「治本」工具面臨諸多挑戰。

根據衛福部《家庭暴力防治報告》統計,處遇計畫年均完成率約四成、另有四至五成執行中,而最終「未完成」者則佔兩成。衛福部進一步分析「未完成」的原因,約五成是個案拒絕報到,兩成是被害人撤銷或變更保護令。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調辦事法官郭躍民表示,處遇計畫多在平日實施,易跟工作時間衝突。實務上,他觀察到不少被害人請求撤銷保護令,與加害人為家中經濟支柱、請假參加處遇恐影響生計有關,建議主管機關應考慮推動假日場次,以降低參與門檻。

除了個案參與阻力大,也有法官因不確定處遇成效,或擔憂現行量能不足易使人入罪等因素,裁定態度相對保留。對此,衛福部回應《關鍵評論網》詢問表示,已規劃於115年度辦理處遇成效相關研究,也會針對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等不同項目進行分析,以擬定成效評估指標。

潘雅惠也建議衛福部,未來的處遇成效評估報告中,除了量化統計,質化研究也很重要,例如可訪談相對人(指相對於通報家暴的被害人、該案另一方當事人)在處遇前後對衝突、暴力的認知是否改變,評估才能更全面。

保護令之外終止暴力循環 「相對人服務」需更被重視

不過,若相對人直到司法階段才接觸到支持資源,可能有些晚了。旭立文教基金會社工督導呂芯儀指出,及早介入,有助於在暴力升級前緩解風險,「處遇計畫只是『相對人服務』的其中一部分」。

旭立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旭立)是台灣少數以「一條龍」模式投入相對人服務的單位,除了執行處遇計畫與後續追蹤,還包括庭前教育、個案輔導等服務。

呂芯儀表示,旭立自2016年開展保護令「庭前教育」,協助相對人理解保護令與法律救濟方法。除了資訊傳遞,呂芯儀指出,《家暴法》以保護被害人為核心,被害人求助與資源轉介管道相對明確及系統化,但相對人接觸服務的契機不多,「庭前教育」是相對人察覺相關支持資源、進而尋求後續協助的重要窗口。

而在家暴通報案件中,相對人以男性佔多數。

旭立社工督導李佩樺觀察到,許多男性從小被要求「堅強、不表露情緒」,但當情緒一直未被梳理,可能會轉化為不當行為。對此,社工會在對談中,引導相對人覺察衝突節點與情緒變化,練習正向的互動方式。呂芯儀也指出,在針對男性相對人辦理的認知學習團體中,會討論相對人的情緒表達、關係經營等議題,成員可透過他人經驗分享減少孤立感,進而願意多分享自身想法。

呂芯儀坦言,曾碰過民眾質疑,為何要服務「可惡的加害者」,但她認為,唯有正視相對人的處境與暴力成因,才有機會終止暴力循環。

憾事發生前 若有「貴人」願意傾聽

相對人服務的重要性,也反映在許多未能及時介入的案件中。投入家暴領域研究多年的王珮玲分享,她多年前曾訪談一位因殺害妻子入獄的受刑人。對方懷疑妻子跟他人曖昧已久,兩人最後因談離婚發生激烈衝突,釀成憾事。

當時,王珮玲的研究有個固定提問:如果能回到事發前,你覺得做什麼能防止這一切發生?對方回答,如果那時候,有「貴人」出現就好了。

王珮玲不解,詢問「貴人」是誰?

對方說,當時疑心妻子外遇,心裡很苦,卻不知道能找誰傾訴,也覺得告訴親友很丟臉。他不禁想,若當時有「貴人」願意聽他說話,或建議他怎麼面對關係衝突,也許事情就不會走到這一步。

在有社工陪伴走入相對人服務前,貴人還可能在哪?

衛福部保護司科長邱琇琳表示,若男性有情感或心理壓力困擾,可撥打衛福部「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除了提供傾聽陪伴,也能協助資源轉介。鄭仕偉則指出,2025年起,警政署已在供員警參考的告誡約制表單中,納入男關專線資訊,警方第一線接觸相對人時可同步宣導,讓相對人及早接觸需要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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