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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遊平溪遭路燈砸傷 國賠金額493萬驟降為43萬...原因曝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16日04:47 • 發布於 06月16日04:47

黃姓夫妻5年前到新北市平溪遊玩,在靜安吊橋出入口被掉落的路燈砸傷,兩人訴請國家賠償,一審判平溪區公所應賠償2人493萬餘元,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區公所應賠償2人共43萬餘元,黃妻可上訴,黃和區公所則不得上訴。

黃姓夫妻提告指出,兩人2021年9月15日到平溪旅遊,在靜安吊橋南山端出入口石墩處,被吊橋上方掉落的路燈砸中受傷,兩人有腦震盪、頸椎和腰椎挫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黃妻還有小腿、膝蓋擦挫傷、聽力障礙等。

夫妻認為,吊橋路燈是平溪區公所管理維護,應負賠償責任,分別求償醫療、交通、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未來需支出之醫療器材費和精神慰撫金,黃共求償57萬餘元、黃妻求償666萬餘元,合計724萬餘元。

平溪區公所反駁,黃姓夫妻當天拒絕上救護車,應未受傷,且案發後一年多前往身心科就診,不符常情等,基隆地方法院一審調查事發當天,警、消都有2人受傷記錄,且路燈若有損壞,區公所應該主動搶修,認定區公所有疏失。

一審審酌相關醫療單據等,認為黃妻耳膜中耳並無其他固有疾病表現,且傳導性聽力障礙大多由外力撞擊所致,認為是由路燈事故引起,因果關係相當高,判平溪區公所應賠償黃26萬餘元、黃妻466萬餘元,共計493萬餘元。

區公所不服判決提上訴,高院指出,路燈是區公所養護業務範圍,認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但針對黃妻聽力障礙部分,無法排除是事故前因急性中耳炎、急性鼻竇炎、耳垢栓塞等疾病,而存有聽覺不順、聽力下降等病況的關聯性。

二審指出,本件送請台大醫院鑑定之後,也無法認定黃妻傳導性聽力障礙與路燈砸傷之間的因果關係,改判區公所應賠償黃妻16萬餘元,至於黃的部分則不變,總計共4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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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夫妻在靜安吊橋出入口被掉落的路燈砸傷,兩人訴請國家賠償,一審判平溪區公所應賠償493萬餘元,二審改判賠43萬餘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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