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拿錢和解卻沒依約撤告 法院直接判肇事女駕駛免刑
桃園陳姓女子開車撞傷騎機車的王姓男子一家3口,陳犯後自首、坦承,審理中也和王等全數和解並賠償完畢,未料王卻沒依條件撤告,法院多次電話、發函詢問王男一家也沒下文;法院認為,若因此陳女仍要受法律追訴有失公平,也恐損司法公信,因此直接判處陳女免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女(34歲)2020年7月7日晚上開車經蘆竹區大興路段,因提前貿然左轉,和後方王姓機車騎士碰撞,車上載的妻子、女兒同時倒地,3人都受有擦挫傷、燙傷,陳犯後留在現場向警方自首,檢方以陳明顯有過失,偵結依過失傷害罪嫌將她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酌,陳女事發時留在現場,在警察未發覺前就主動自首自己肇事,應依刑法第62條予以減刑,另陳女在偵審過程均坦承,審理中也已經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履行完和解條件等,認為她態度良好。
法院也考量,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陳既已和被害3人都和解賠償完畢,但經多次電話、發函催問,王男一家3人都沒有依原調解條件撤回告訴。
法院認為,如果因為這樣陳女仍要受到追訴,恐有失公平,且和一般國民之法感情不符,也會讓司法公信力有失昭信,斟酌相關情形等,認為就算再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幫陳女減刑,仍猶嫌過重,因此最後依刑法第62條,判處陳女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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