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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育誌姦殺馬國女大生 更二審逃死原因曝光!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1月29日04:19 • 發布於 01月29日04:19
男子梁育誌性侵勒殺長榮大學馬來西亞鍾姓女大生三度判死,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男子梁育誌性侵勒殺長榮大學馬來西亞鍾姓女大生三度判死,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29)日更二審,認定非預謀殺人、難認情節最重大之罪,且有教化、矯治可能,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涉犯強盜罪,處有期徒刑8年。

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梁男死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仍判處死刑,為限縮判處死刑判決條件以來,更審後仍判處死刑首例,最高法院又認為應依數罪分論、併罰,且梁男可能是計劃性侵、再提升為殺人犯意,未必自始就是計畫性侵殺人,犯意有待釐清,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進入更二審。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更二審合議庭認定梁原來犯罪計畫僅是劫財劫色,犯案時選擇犯罪工具以麻繩打成上吊結,犯案過程中,因第1次收緊繩圈後,鍾女反抗、呼叫,超出原本預期,梁心慌害怕被發現、氣憤鍾女反抗、呼叫,主觀犯意層升為殺人直接故意,才痛下殺手,第2次收緊繩圈殺鍾女,難以梁預先持麻繩打成上吊結作為犯案工具,認定梁事前已有殺害鍾女預謀。

更二審合議庭認定既非事前預謀性有計畫殺人,對鍾女所為手段固相當殘忍,但基於慎刑考量,經客觀比較並綜合判斷後,尚難認被告犯行已該當「情節最重大之罪」。

另合議庭並就梁個人情狀事由、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關於矯治教化可能性、降低再犯的社會復歸可能性、量刑鑑定,以及各醫師、心理師及教誨師等意見,就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量刑事由及前述各情,認如對梁施以長期監禁,輔以心理治療措施及監所內輔導教化,當可促梁深入反省並改善更生。

此外,且依現制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25年以上,且有悛悔實據才得假釋出監,否則仍須繼續監禁,與社會隔絕等情,應認梁犯行雖無剝奪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但仍應給予相對嚴竣重刑,以兼顧罪刑均衡及一般預防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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