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憂汙染環境藍白修「光電三法」 未來這些地方不得設光電板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環境評估影響法」、「觀光發展條例」、「地質法」修正案(簡稱光電三法),增列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環評之規定,未來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地質敏感區、重要濕地和沿海公告之自然保護區等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但經環評通過或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不在此限,並不含屋頂型、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環境評估影響法」三讀通過條文增列「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環評之規定」,包含位於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重要濕地、沿海地區公告之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5公頃以上;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5公頃以上;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40公頃以上。
三讀條文也明定,上述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屬其他開發行為之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及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觀光發展條例」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設置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地質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表示,丹娜絲颱風吹毀佳冬離岸型光電浮台,以及雲豹能源旗下子公司永鑫能源的光電案場,執政黨一方面大力鼓吹開發光電案場,卻又疏於全盤性的檢視光電設置區,讓台灣滿山遍野的開發。中央政府直到今年一月前都還利用寬鬆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去規範業者如濫砍樹林闢案場的狀況,造成當今光電亂象。
陳昭姿表示,儘管這項認定標準今年一月才暗自修訂,民眾黨黨團還是提案要求行政機關應將國家風景區、特定農業區等規範提升至母法位階,並要求4萬千瓦或40公頃以上的水面型光電板應實施環評,並提出水庫全面禁建光電板的主決議。唯有將子法提升至母法,才能確保這些認定標準不會因為行政團隊改朝換代而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