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判刑3月又犯撞死人 死者妻將參與國民法官審判
桃園黃姓男子去年11月初晚間吸毒後,駕租賃車行經龜山區忠義路與光豐路口時,高速追撞前方六旬戴男的小貨車,釀小貨車失控又撞路燈,車身當場解體,戴送醫不治;桃園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將由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專庭審理,戴妻聲請參與訴訟獲准。
起訴書指出,33歲黃正杰先前就曾因毒駕於同年8月9日遭桃園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不到半年內,他又接連施用毒品,最後因毒品藥性作用駕車肇事,撞死67歲戴姓男子。
檢方查出,黃男在2025年11月2日晚間8時至9時,在不詳地點以玻璃球燒烤方式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隔天中午12時又在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附近,以電子煙主機加熱方式吸食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前述施用毒品部分,桃園地檢署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認為,黃男明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後,可能產生情緒及活動力亢進、運動失調、幻覺、幻聽及妄想等精神症狀,導致對周遭事物的辨識、注意及控車能力較平常薄弱,足以影響安全駕駛,卻仍在毒品藥性作用期間開車。
黃男不僅毒駕,也無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卻在2025年11月3日晚間9時,駕駛租賃車上路。晚間9時52分,他沿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一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忠義路一段與光峰路路口時,因藥性作用導致判斷、操控能力降低,突然向右偏離內側車道,駛入外側車道。
當時戴男正駕駛自用小貨車行駛在外側車道,黃男駕駛的租賃小客車由後撞上小貨車左側車身。猛烈撞擊造成戴男人車失控,再撞上道路旁的行人專用號誌及樹木。造成戴男頭胸部鈍挫傷、肋骨骨折、顱顏骨折及出血、氣血胸併中樞神經休克等重傷,緊急送醫搶救,仍於當晚11時12分許急救無效死亡。
警方取得黃男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的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其中安非他命濃度達5957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達71719ng/mL,依托咪酯也呈陽性反應,警方因此揪出黃男涉毒駕。
檢方偵查認定,黃男明知施用毒品後會影響判斷及操控能力,仍選擇駕車上路,且能預見毒駕發生事故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最終因偏離車道撞擊戴男,造成死亡,因此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3項前段毒駕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由於本案涉及毒駕致人於死,並經檢方提起公訴後進入國民法官審判程序,與戴相依為命的妻子洪女也向桃園地院聲請參與訴訟,桃園地院2於今年8月5日裁定准許她參與本案訴訟。
裁定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犯罪行為致人於死或重傷,被害人可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訴訟;若被害人死亡無法自行聲請,則可由配偶等特定親屬代為聲請。洪女身分為戴男配偶,符合聲請資格。
桃園地院審酌洪女與戴姓被害人的關係、本案犯罪事實、訴訟進行程度及她參與訴訟的利益後,認為聲請有理由,裁定准許她參與本案訴訟。檢察官及辯護人對戴妻參與訴訟均表示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