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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男「白色液體」裝瓶當街灑!濺到「正妹腰部」射後急逃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18日03:45 • 發布於 03月18日03:32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2025年發生一起街頭騷擾事件。一名男子某日晚間7點左右在街頭行走,隨後隨機鎖定一位路過的正妹,趁對方未注意之際,拿出預先裝有自己精液的眼藥水瓶,對著對方的腰部噴灑。變態男「射後」迅速逃離現場,被害女子事後發現衣服沾上穢物、驚覺受辱,憤而向警局報案。

變態男「白色液體」裝瓶噴

警方事後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被告男子後,約談他到案說明。據判決書指出,男子案發前預先將自己的精液裝進眼藥水瓶內,在街頭鎖定被害女子為目標後,對其噴灑精液。男子得逞後迅速逃離現場。本案在偵查期間,檢察官原依《性騷擾防治法》與《刑法》公然侮辱罪嫌進行評估。但判決書指出,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規定,性騷擾罪之構成要件須涉及「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由於男子是以噴灑精液之方式,並未「直接接觸」被害人之身體部位,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法官認定其行為較符合《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男子在眼藥水瓶內裝精液,上街開灑、正妹腰部被濺;圖僅示意,非本新聞所指。(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不符合性騷擾要件 判公然侮辱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男與被害女子素不相識,竟以如此卑劣手段使他人受辱,致使被害人身心受損,顯見其法治觀念極度薄弱。考量男子二技畢業、目前待業中,且在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但尚未彌補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法官最終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張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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