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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三中案」判刑3年半已入獄 聲請再審也被法院駁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09日12:37 • 發布於 04月09日12:35

「三中案」前總統馬英九獲判無罪,而唯一有罪的被告、前立委蔡正元因犯業務侵占罪,二審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他已入監服刑。蔡入獄前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可抗告。

高院指出,蔡正元提出的證據,不論單獨或與先前的證據綜合判斷,仍難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與法定再審要件不合,其餘主張則與聲請再審事由無關,認為蔡正元提再審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蔡正元聲請主張,原確定判決有2件事情認知錯誤,一是中影股權案,二是時任中影公司副董事長莊婉均掏空案。蔡說,因為自身政治身分敏感性,加上財產申報的原因,他是用阿波羅公司作為中影股權交易案、處理莊婉均掏空案的「平台工具」。

他說,他和中投公司、莊婉均、羅玉珍之間有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原確定判決認定他是阿波羅公司員工,而成立侵占,但實際上是他委託阿波羅公司,而非莊婉均、羅玉珍委託的。他說,要是他為阿波羅公司員工,根本不用處理莊婉均掏空案。

他認為檢方是「先射箭再畫靶」,要找罪名扣在他頭上,他認為一審法院不理解其中緣故,二審法院又接受如此解釋,但與事實不符,他才聲請再審盼法院明察。

蔡正元委任律師指出,原確定判決誤解股權負責契約的爭議,實際上阿波羅公司為蔡正元一人所有,蔡也是實際負責人,更自始至終為交易主體,阿波羅公司只是交易的平台工具,蔡是終局受益人,委任阿波羅公司移轉資產,不存在「致生損害於阿波羅公司財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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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因侵占阿波羅公司判3年6月徒刑定讞,已入監服刑。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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