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法官判憲訴法違憲遭質疑 楊長鎮:是排除憲政癱瘓危機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藍白去年強闖《憲訴法》修法,提高憲法法庭評議人數門檻,導致憲法法庭空轉。時隔近一年,憲法法庭終於做出自救動作,19日宣告新版憲訴法違憲,讓藍白氣炸。沒想到憲法學會昨天(20日)發聲明抨擊,宣稱憲法法庭不能為了判案,自己降低法定人數門檻,否則程序違法、判決失去正當性,引發討論。對此,前客委會主委楊長鎮在社群分享看法,反駁憲法學會的說詞。
針對憲法法庭宣判憲訴法修法違憲,中華民國憲法學會20日發聲明:「憲法法庭行使違憲審查,必然面對『反民主多數難題』,即由少數非民選之司法者否定立法院多數所制定並經總統公布之法律。正因如此,憲法裁判之社會公信及可接受性,不得僅訴諸實體結論之『正確』,而尤須奠基於嚴格之程序正當性。就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而言,核心爭點不止在實體判斷是否正確,而更在多數意見之僅五位大法官為使裁判得以作成,採取『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路徑,是否逾越憲法訴訟法明文所設之正當程序界線及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十五人合議之組織意旨。」
「憲訴法第12條明定僅『依法迴避』者不計入現有總額,其意旨在於避免將不應參與評議者視同參與者,並維持分母與三分之二門檻之客觀、可預期與程序正當。然本案『拒絕參與評議』並非『依法迴避』事由,多數意見以『無直接明文』為由,擴張現有總額得扣除事由,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之前提要件,使法庭組織成立之門檻得因不參與而被縮小,致使確保審判權組織成立正當性之憲法訴訟法之程序規定之拘束蕩然無存,難免損及憲法裁判之正當性與社會信賴。」
「援引釋字601號作為支撐亦屬失當:該解釋係在迴避脈絡下,為避免因迴避致無法院可審,而要求有過避事由者不得再以迴避拒審;並非授權將拒審者排除出現有總額之計算,更不容反向創造『拒審即可降低組織成立門檻』之制度誘因。若任此解釋路徑成為常態,將掏空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之十五人合議以確保多元、慎重之組織規定。總統也就沒有補足提名大法官的義務,未來僅三分之一的大法官即得宣告法律違憲,將形成憲法惡例。」
「憲法裁判之權威,終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上;程序不是障礙,而是司法為反民主多數決權力的本質,得以被民主社會承認及信賴之唯一基礎。爰此,總統與立法院應即履行提名與同意之憲政義務,補足大法官缺額,回復憲法法庭正常運作與社會信任。本會籲籲請憲法法庭避免以極少數人之決定取代立法決定;亦籲請社會各界就制度修補進行理性對話,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此聲明。」
對此,楊長鎮今天在臉書發文,「憲法學會這篇聲明聚焦於出席總額之認定,認為將拒絕出席者排除於總額之數,『若任此解釋路徑成為常態,將掏空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之15人合議以確保多元、慎重組織規定』,其實聲明本身已經某種程度協助此次作成判決的大法官回答了其提問:『若成為常態』。我認為這個『若』的措辭本身暗示了『比例原則』,所以問題就回到對於情勢急迫性與在此情勢下判決的必要性。」
「釋憲機制被癱瘓的時間及其可能繼續的形勢,是否足可認為構成人民權利保障或憲政持續運作的危機?做個較極端的假設,五位大法官緊接在立法院第二次全面否決總統的大法官提名之後作成憲判,那顯然對『維持憲政運作於不墜』的解釋太急躁、寬鬆。回頭來看,三位大法官發表不應違反現行憲訴法規定時,八位大法官對此案已有相當爭論,作成憲判的五位大法官也拖到事實上釋憲停擺、積案累累,且立法院多數顯無意積極維持憲政運作,而足以證明憲訴法門檻規定窒礙難行之後,才進入憲判程序。」
他接著說:「也就是說,五位大法官是基於對憲政危機的確信,基於對憲法忠誠之義務及情勢判斷,尋求危機解除的最低代價,對於出席總額之認定條文,採取以『憲政可運作』為原則之解釋,以避免憲法受到危害。也就是說,五位大法官之憲法解釋並未認為該認定方式可成為常態,而應有認事用法的比例原則。五位大法官這種認定到底有無正當性?其實,我們只要反問這題即可推知,『若』大法官可以不出席而形成憲法法庭(不能)運作之常態,是否也將形成憲政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