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延後退休協商指引 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為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4條已於113年修正,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勞動部今(14)日進一步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年滿65歲勞工共計3種續留職場方式及相關建議,並提供公司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協商紀錄表的參考格式,盼協助勞資雙方順利協商。
勞動部今日舉行記者會,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表示,這項參考指引,針對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應注意事項,包括何時可以協商、協商前的準備、協商過程應注意的事項,以及雇主僱用高齡勞工可運用的資源提出說明指引,也提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協商紀錄表,讓各界可以參考。
黃維琛進一步表示,高齡勞工續留職場會有3種樣態,第1種是勞工繼續工作,「不另特別約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契約」;第2種是「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 參考指引包括:年資不中斷,繼續履行原有的勞動契約;在協商過程中,若是希望調整工作時間或工作日數,也應雙方討論達成合意,並以書面約定;注意不得單方面變更勞動條件,如需調整應經雙方合意;延後的退休年齡應以書面記錄;退休與保險制度延後不中斷。
第3種是「退休後再受僱」,參考指引包括:可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定期勞動契約內容應雙方協商合意,並以書面約定;契約期間,雇主不得再以年滿65歲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勞動部說,若是退休後再僱用的情形,也可以藉由協商,由雙方合意以定期契約約定日後的工作時間、工作日數等。
黃維琛說,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沒有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退休,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工持續受僱到年滿65歲,但社會漸漸形成一個65歲就要退休的工作規則;但其實若勞雇雙方有意願,勞工還是可以持續受僱工作,雙方可以依勞基法協商約定延後退休年齡。勞動契約雖是勞雇雙方合意訂定,但勞工若認為有需要,可尋求專業支持,事業單位有工會者,勞工可請公會陪同協商。
勞動部今日也邀請裕隆集團及其企業工會到場分享經驗,裕隆汽車製造公司協理階孟月表示,集團早已積極透過參考指引中所提到的「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回聘退休員工」等多元模式,致力留用資深人才,光是最近3年,就有數十名員工在退休後續任或回聘,對公司有很大的幫助。裕隆汽車製造公司企業工會理事長羅文男指出,每名員工的生涯規劃各異,有人盼望65歲後享受退休生活,也有人希望透過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方式續留職場;只有勞雇雙方共同協商討論,才能兼顧產業留才與員工需求,創造勞資共好。
根據勞保資料統計,現行65歲以上仍在投保者有1萬多名。勞動部說,勞基法並未限制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時點,勞雇雙方可依據勞工工作情形、產業趨勢或職業特性等,本著誠信原則適時協商。勞動部盼透過協商指引,鼓勵更多勞工可續留職場,希望協助共同打造一個共榮、永續的職場環境。
勞動部表示,人才是企業永續發展的重要資產,勞動部針對雇主僱用高齡者,已提供「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及「職務再設計」等資源,雇主除可運用政府提供的資源外,也應本誠信原則適時協商,共同營造友善的高齡就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