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怪鄰無故進他家放火 行動不便老夫婦險喪命…一審判決曝
住桃園龜山區光峯路某國宅張姓男子,2024年6月某晚,突然走進樓下住戶家,拿出打火機點燃屋內堆放的資源回收品,火勢迅速擴大延燒,行動不便的段姓老夫婦遭警消救出倖免於難,桃園地院審結,將張男依殺人未遂罪判2年徒刑,服完刑再到指定處所,施以監護4年。
犯罪事實指出,52歲張姓男子不明原因對樓下從事資源回收的段姓老夫婦存有敵意,2024年6月24日晚間7時33分,張男明知住處為集合式住宅,無故闖入樓下5樓段家,無視年長的段男正在屋內休息,以打火機點燃客廳內的物品。火勢迅速延燒擴大,造成天花板與家具嚴重碳化,所幸鄰居機警聞煙報警,消防人員火速趕往撲滅惡火,才未造成整棟住宅燒燬的慘劇,雖然建物主要結構未被燒毀,但屋內家具、天花板等遭嚴重燒損,受困的段男則在救援下逃出,幸未釀人命。
檢警偵查期間,由於張男有再犯且有危害公安之虞,持續遭羈押看守所直到起訴,移審後法院續押三個月,除了他所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及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還有無預警的暴力風險、危害公共安全,並認為被告狀況嚴重,必須送進專門醫療或矯治機構接受治療,法院去年8月間因此裁定張男應自同年8月20日起,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6月。
法院說明,雖然被告有精神疾病,但法院參考桃園療養院鑑定結果,並觀察他在準備程序和審理時,能夠清楚回答問題,加上有律師在場協助辯護,認定他在審理過程中並未因精神或心智障礙而無法理解訴訟意義,認為他具備「就審能力」,可以接受正常審判。
被告張男於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起訴書所載全部犯罪事實及所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及殺人未遂等罪嫌均坦承不諱,並有卷宗內的證據可以佐證,法院因此認定張男的犯行可堪認定,同時被告也符合刑法減刑要件。
法院審酌,被告張男受精神障礙影響,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顯著降低,才會犯案,這樣的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居住安寧權,也造成公共危險,甚至危及生命,對社會法益的侵害嚴重,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綜合考量他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程度、過去的前科紀錄、生活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