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拳打醉漢害他摔倒「頭撞地不治」 桃園男二審仍判9年2月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徐姓男子2024年7月,晚間8點多與酒醉的金姓男子在桃園某公園內談話,不久2人發生爭執、拉扯,徐男朝對方臉部揮了一拳,金男中拳後倒地,頭部撞擊地面,陷入昏迷,送醫治療多日後不治。一審國民法官將徐男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20日駁回上訴,維持9年2月。可上訴。
本案判決指出,徐男與酒醉的金姓男子,2024年7月晚間8點多,在桃園區泰昌三街上的忠孝公園內閒聊。2人突然發生爭執,開始拉扯。根據現場監視器畫面,可以看見一開始2人坐在椅子上,徐男不時按壓金男的肩頸、頭部,而後金男伸手將徐男的手撥開,隨即起身。但比較高大的徐男也跟著起身,接著2人發生拉扯。
拉扯間,徐男朝金男臉部揮擊一拳,金男因為酒醉,被打中臉部後,重心不穩,摔在地上,頭部重擊地面,陷入昏迷。徐男深知闖了大禍,趕緊打電話叫救護車,金男被送醫急救,發現他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緊急進行開顱手術。但手術後狀況沒有恢復,半個月後就被送進安寧病房進行評估,家屬半個月後忍痛拔管,結束金男的生命。
家屬不滿提告,檢方偵辦後,認為徐男揮拳導致金男摔倒、頭部重擊,因此依照傷害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案件交由桃園地院國民法官一審審理,國民法官認定徐男「始終否認傷害犯行,陳述避重就輕,難認有悔意」,再加上並未賠償被害人家屬,因此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二審於20日宣判,由於徐男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量刑因子並無改變,因此高院駁回上訴,仍維持9年2月的刑度。徐男還押時,記者詢問他「有無向被害家屬道歉?」,他簡單回答「有。」記者再問他「還是否認打人嗎?」「賠償多少錢?」徐男均不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