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申請倒數1週!勞動部:10/19前提出申請

1111人力銀行

更新於 10月14日09:39 • 發布於 10月14日08:01

勞動部提醒符合資格勞工把握時間,10月19日前提出申請!(圖/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家庭經濟負擔,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推動「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新制,提供失業勞工子女在學期間的生活支持。本學期生活扶助金自9月8日起受理申請,將於10月19日截止,目前已進入最後1週倒數。勞動部提醒,符合資格且尚未提出申請的失業勞工,請把握最後申請時間。
勞動部表示,為提供失業勞工家庭更實質的支持,勞動部自本學期起將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調整為「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並放寬原有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或補助僅能擇一請領的限制。新制實施後,失業勞工子女即使已獲得教育部私立大學定額減免、高中職免學費補助等各類政府就學減免或補助,仍可同時申請本項生活扶助金,讓政府資源發揮加乘效果,提供失業勞工家庭更多支持。
勞動部說明,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只要於受理截止日(10月19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符合申請資格:
1於115年7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2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5年7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0日者。
3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4於115年9月8日至115年10月19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依本條件提出申請者,應於115年11月18日以前,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生活扶助金。)
除上述條件外,申請人子女須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失業勞工就讀公立高中職子女每學期每名補助4,000元,私立高中職子女每名補助6,000元,公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名補助1萬5,000元,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名補助2萬6,000元。此外,對於獨力負擔家計(例如:離婚、喪偶、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等)或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的失業勞工,補助金額再加給2成。以同時有2個子女就讀私立大學為例,除每名子女可獲得2萬6,000元外,每人另加給2成5,200元的補助,一人為3萬1,200元,2名子女合計為6萬2,400元,協助失業勞工減輕子女在學期間的經濟負擔。
此外,為便利失業勞工申請,勞動部提供多元線上申請方式,除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外,也可透過輸入身分證號及健保卡號提出申請;使用自然人憑證者,並可透過MyData平臺取得戶籍資料,減少申請人準備文件的時間。申請後如需補件或寄送審核結果通知,勞動部也會同步發送簡訊,讓申請人即時掌握相關訊息。
另為讓民眾能即時掌握生活扶助金的相關訊息,申請後如需補件,以及勞動部寄送審核結果通知時,除了以紙本通知外,也會同步發送簡訊,使申請人能即時接收重要訊息。
勞動部提醒,115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申請即將於10月19日截止,尚未申請的失業勞工,請把握最後申請期限,可至「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線上申請系統」(https://uwes.mol.gov.tw/login)提出申請,或下載申請書填寫後,以掛號郵寄至勞動部。相關申請資格及規定,可至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查詢;如有疑問,可撥打生活扶助金受理專線02-2500-7259,或勞動部1955服務專線洽詢,別讓自身權益因錯過申請期限而受到影響。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宮廟涉侵吞信徒善款 住持禪房外埋藏「2億7000萬黃金」

三立新聞網
02

板橋社區大樓驚傳墜樓死亡意外 女子疑處理冷氣室外機不慎墜樓亡

聯合新聞網
03

前央視主持人程萬軍逃亡台灣! 桃機拍片求救:怕遭中共二次政治迫害

華視新聞
04

虎科男大生疑墜床搶救9天亡!鐵椅壓身詭異畫面曝…家屬懷疑遭毆打

三立新聞網
05

摩摩納爾瀑布落石意外!女山友臉部嚴重削傷…右眼球脫落

三立新聞網
06

結婚也沒用!Toyz賣毒判刑 今假釋出獄「直接驅逐出境」

太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