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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又生出今年第3號判決! 題目出爐「少年保護禁止再移送」

太報

更新於 03月27日06:23 • 發布於 03月27日06:08 • 侯柏青
憲法法庭今天將公布今年第3起判決。李政龍攝

憲法法庭5名大法官自去(2025)年12月19日公布《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部分違憲後,今年已經連續產出「律師準抗告」、「補充保費」等兩起判決,今天下午3點將公布第三發判決「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將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召開記者會。至於3名反對派大法官是否參與判決,受到外界矚目。

花蓮地院受理一起少年毀損案件時,發現少年是桃園地檢署移送到桃園地院,桃院以少年設籍花蓮、卷內沒有其他現居地址為由,裁定將案件移送花院。但是少年和他的法定代理人,在花院的另一案子的調查程序裡,表示兩人分別住在桃園、雲林,反倒法官能把案子移轉到桃院,他們才方便出庭。

不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規定「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事件,經調查後認為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以裁定移送於該管少年法院;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承審法官邱玄佳受限該規定,無法把案件移轉到更適合的法院,因此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廖瑞祥攝

法官認為,強制規定「不得再行移送」,將使收受移轉案件的法院,縱使認為該由其他具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處理,才能讓少年受到更適當的保護,也無法聲請移轉。邱玄佳認為,該規定違反《憲法》第156條「對少年的特別保護義務」,有抵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疑義,因而聲請憲法解釋,宣告「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違憲。

法官主張,《少事法》該項規定是在1962年1月19日制定,後續修法都沒有更動,有論者認為,這是當初立法者為了讓少年受更適當保護設計的便宜措施,因此允許少年法院法官,可將案件裁定移送其他少年法院調查。但邱玄佳認為,這依舊無法說明為什麼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只能勉強解釋為,立法者可能是為了程序安定才設計的。但這樣的立法卻沒有救濟途徑,且受移送的法院,也不能再移送到更適當的法院,少年無法獲得公正、迅速審判。

法官認為,這項條文原本是要追求程序安定性,或者是避免少年法官不斷推諉案件,而使少年淪為人球。但用全面禁止再次移送的方式,卻忽略少年在成長階段中,容易因家庭環境等因素導致住處不斷遷移的情形。事實上,對少年最適當的法院應處於變動的狀態。為了避免少年法官推諉案件,可以更改規定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得少年、法定代理人及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始得再行移送」,就可以兼顧程序安定,符合《憲法》的保障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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