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訂職場霸凌5要件 勞團:門檻高、實務認定仍具挑戰
勞動部預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明定構成霸凌須符合五大要件且「缺一不可」,並設申訴期限。不過,勞團認為相關規範在實務認定與適用範圍上仍存挑戰,恐影響勞工實際受保障程度。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楊書瑋受訪表示,職場霸凌本身即屬「難以界定」的議題,尤其勞動部將霸凌定義為需具「持續性」的行為,並規定須於「行為終了後3年內或離職後1年內」提出申訴,兩者之間在實務上可能出現矛盾。
他指出,既然霸凌被認定為長時間持續發生的狀態,所謂「終了」的時間點如何界定未來恐成爭議,企業與勞工對於何時起算期限可能出現不同解讀,增加申訴的困難。
此外,針對勞動部提出的五大要件,包括須在勞動場所、由事業單位人員所為、逾越合理管理範圍、具持續性且造成身心危害等,楊書瑋認為雖有助於釐清定義,但也可能排除掉不少實際發生的情況。
他舉例,現行規範未納入第三人行為,例如服務業常見的「奧客」或客戶不當對待,或是在非工作時間發生、但與工作相關的情境,均可能不被認定為職場霸凌,這些情況目前多回到職場不法侵害處理,但保護效果是否足夠仍待觀察。
對於外界關注的「訂雞排、訂飲料沒揪(找)」是否構成霸凌,楊書瑋表示,這類案例凸顯職場中「社交排擠」與「冷暴力」的灰色地帶。他指出,許多霸凌樣態並非明顯衝突,而是長期忽視、排擠或冷處理,但這類行為往往難以舉證,也未必能完全符合現行五要件,若制度難以涵蓋這類隱性行為,恐難達到預防效果。他說:『(原音)因為在職場裡面確實有時候是職場的文化,特別是我們在看到是更強調服從的這種職場裡面,其實遇到這種冷處理、或者是職場暴力的這種狀況其實會更明顯。』
針對草案規定10人以上須設申訴管道、30人以上須訂定規範、100人以上須成立調查小組,楊書瑋指出,台灣多為中小企業、甚至微型企業,「若人數較少,相關機制如何建立應是下一步必須面對的問題」,否則部分勞工恐落入保障不足的處境。
不願具名的企業人資也指出,企業是否有這麼多調查人力是個問題,若不幸進入申復程序,就要動員兩組互不重疊的專家學者,中間可能還需調停等,企業執行成本負擔相當重。(編輯:鍾錦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