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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夫妻恩愛40載 為公司反目成仇…互控惡言、反鎖門外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3月23日21:30 • 簡銘柱

高雄一對結婚近40年的夫妻,因公司經營與生活習慣問題鬧翻,最終對簿公堂。丈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處處掣肘,不僅在公司貸款時拒簽配偶同意書,更以不實的外遇指控對他提告,導致夫妻情感破裂,請求法院判准離婚。小美則反控丈夫長年應酬酗酒、不顧家庭,甚至懷疑他外遇,雙方各執一詞。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分居已超過3年,且均無維持婚姻意願,判准離婚。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與妻子小美在77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已成年女兒。阿德白手起家,創立兩間公司,妻子小美也是公司股東。原本看似美滿的家庭,卻因丈夫為拓展事業經常在外應酬喝酒,兩人開始頻繁爭吵。阿德指控,妻子曾在104年出國前,未經告知就將公司大小章交給他人,讓他深感不被信任,夫妻情感自此漸行漸遠,107年起更開始分房而眠。

阿德無奈表示,為了家庭與公司,他選擇隱忍,但妻子脾氣不佳,時常對他口出惡言。110年時,妻子甚至主動提出離婚要求,他為了顧全大局而拒絕。沒想到111年8月底,妻子又因他應酬晚歸,竟將他反鎖在門外,甚至強勢要求他搬離住處。他不願繼續爭執,只好搬至公司居住,雙方分居至今。

阿德更指出,妻子後來在公司事務上處處為難,113年公司因貸款需求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要求配偶簽名,妻子卻揚言下次核貸將拒簽,可能導致公司財務危機。不僅如此,妻子還無故要求查帳,甚至在114年3月,以虛構的外遇事實,對他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讓他忍無可忍,決心訴請離婚。

面對阿德指控,小美全盤否認。她反駁,丈夫在外喝酒應酬並非全然為了事業,她關心丈夫身體,勸他少喝卻屢遭飆罵。至於分房,是因丈夫時常晚歸、酒氣沖天,兩人才於109年5月協議分房,但仍維持正常性生活。她強調自己從未在104年去西班牙旅行,更不可能將公司大小章交給他人。

小美更爆料,111年8月當天,是她與二女兒外出返家時,遭丈夫反鎖門外,驚動鄰居,她一度打算從鄰居陽台攀爬回家,所幸遭制止。她強調從未強迫丈夫搬離住處,反而是丈夫為了方便花天酒地,在公司裝潢個人空間,並假借看顧廠房之名,於111年8月自行搬離,之後更被發現與一名女子在外購屋。

小美痛訴,丈夫創業資金是她從娘家借來的,她一路輔佐丈夫,卻在事業有成後被嫌棄。她身為公司股東,卻年年被拒絕參加股東會,她要求查閱帳冊也遭刁難。至於拒絕簽署銀行聯徵,是因公司曾決議每月補貼她1萬元費用,丈夫卻跳票,她才不願繼續配合。

法院審理時,傳喚兩造女兒作證。女兒證實,父親創業後常出差應酬,生活不規律,母親則與兩名女兒興趣較為相近,較少與父親出遊。父親分居後曾傳訊息要女兒們去新家坐坐,但沒有請女兒帶母親一起去。女兒更透露,父親曾對她說:「不可能有個弟弟,但應該會有個伴吧。」

法官認為,從簡訊內容來看,阿德在111年8月分居前,曾傳訊表示「將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顯見當時小美已提出離婚要求,雙方均無繼續維持婚姻的意願。且兩人分居超過3年,期間小美雖對阿德進行蒐證,卻遲至114年才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可見雙方主觀上均無意共同生活,客觀上也僅有公司事務往來,婚姻已生重大破綻。

法官進一步指出,兩造婚姻破綻的起因,在於111年8月分居時雙方就已無共同生活意願,並非單純因丈夫外遇所致。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雙方對婚姻破裂皆須負責時,無須比較責任輕重,任何一方均可請求離婚。據此,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判准兩人離婚。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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