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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去711不想走路!賓士男違停被開單怒PO警照公審 下場慘噴「60倍罰款」

鏡報

更新於 03月25日03:20 • 發布於 03月25日03:15 • 鏡報 李依璇
內湖分局。鏡週刊

台北市23歲陳姓男子去年深夜駕駛賓士轎車違停人行道,不滿遭內湖分局蔡姓員警製單舉發,竟趁隙偷拍員警肖像,隨後上傳至社群平台Threads,並附上員警姓名及其肖像照片,開酸「沒看過這麼可憐的警察,那麼缺業績」等語,引發網路轉傳與公審。士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陳男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去年年11月16日凌晨3點左右,陳男駕駛賓士車停放在內湖區康樂路一處人行道,隨即進入超商購物。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蔡姓員警巡邏經過發現違規,依法製單。陳男回車上拿證件時,心生不滿,持手機偷拍正在操作製單電腦的蔡警正面肖像。

陳男返家後,於清晨5點用Threads帳號PO出蔡警照片,並刻意公開其姓名,貼文怒嗆:「沒看過這麼可憐的警察,那麼缺業績…我就不信有人凌晨三點到7-11會停到停車場,在(再)走路去711」,最後更語帶諷刺地稱「蔡XX真的祝你全家身體平安健康」。

該則貼文隨後被網友轉發至臉書社團「我是東湖人」,導致蔡姓員警遭受網路公審,私領域生活遭受嚴重干擾。蔡警發現後提告,檢方偵辦後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陳男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陳男不思理性處事,僅因不滿被開單就非法利用警察個人資料,侵害他人隱私權,行為實有不該。考量陳男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員警達成和解,兼衡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結,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共計需繳納6萬元。至於陳男作案用的手機,法官考量並非專供犯案所用,且未扣案,若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故不予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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