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涉貪案 開庭哭著認罪求減刑 二審定4/16宣判
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貪案,被控因個人喜好,為廠商量身訂做採購案,洩密、圖利特定廠商,一審依貪污圖利等罪判刑4年6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謝宜容哭著認罪,並說自己沒有拿捏好採購案的分寸,已有深切反省,請求減刑。法官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定於4月16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謝宜容在庭上多次情緒激動哭著說,她認罪、認錯,她沒有拿捏好採購案的分寸,她有深切反省,戴著電子腳鐶也不敢走出家門。她說,在她公務生涯中30年,從小小社工開始,努力為國家做事,後來太驕傲、自以為是,但她不是故意犯罪要圖利任何人,請求二審時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憐憫她,給予減刑。
謝宜容辯護人表示,謝宜容面對大眾關注的壓力,已受相當社會處罰,謝宜容一直生活在懺悔中,請求合議庭審酌她能可適用刑法59條減刑,並宣告緩刑。
審判長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定於4月16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根據一審新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謝宜容自民國112年3月起,擔任北分署分署長,受國家所託執行公務,本應讓採購程序公平公開,卻只因個人喜好,不惜違背法令,指示部屬與廠商密切聯繫,猶如為廠商量身訂做採購案。謝宜容洩密、圖利特定廠商的行為,除破壞商業交易秩序,也損及國家機關、公務員形象。
一審合議庭審酌謝宜容在偵審中坦承犯行,犯後繳回犯罪所得、態度良好,依圖利罪、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判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2萬901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