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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男「合意壞壞」少女3次 法官考量2點判緩刑:情堪憫恕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03月21日11:25 • 發布於 03月21日11:25

台北一名林姓男子因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未成年少女A女,並在明知對方年齡的情況下,三度與其發生性行為。對此,台北地方法院考量林男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積極尋求諮商治療,最終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宣告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交友軟體結識 三度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於2024年至2025年間,分別在台灣大學校園及台北市區內的旅館,與當時年僅13歲及14歲的A女發生性行為。即便當時是在女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但因A女尚未成年,身心發展未臻健全,法律上仍認定林男觸犯對於未成年人為性交之罪嫌。全案直到A女母親發現後,氣得報警才曝光。

法官酌量減輕其刑 關鍵在於「賠償與悔過」 

法院審理時,林男對罪行坦承不諱。法官認為,雖然被告觸犯的是法定刑3年以上的重罪,但考量其與被害人並非素不相識,且案發後林男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完成賠償,展現悔過決心。此外,林男在案發後主動參與性別平等線上課程,並前往診所進行心理諮商,處理人際關係與覺察能力,法官認定其有具體避免再犯之行動,因此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

判決結果 緩刑5年啟自新 

台北地院最終於2026年3月17日判決林男犯下兩項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各處1年7月)及一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處4月)。其中重罪部分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法官審酌被告無前科且已獲被害人原諒,最終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緩刑期間林男須付保護管束,但因其已主動就醫及修課,法院認無須再額外下達加害人處遇計畫等特定指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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