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 公務員5萬元以下微罪有望免刑
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因從資源回收轉運站取走殘值僅剩新台幣32元的電鍋,遭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此案廣受社會關注,「情輕法重」的爭議也甚囂塵上,朝野立委紛紛表態支持修法。「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今天(13日)完成初審,公務員未來若獲取5萬元以下的不正當利益或財物,有機會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13日)針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刑法施行法》以及《民法》相關修正草案共54案併案審查,其中,為回應「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爭議,朝野立委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共提出6個修法版本。
如果公務員獲取新台幣5萬元以下的不正當利益或財物,根據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可減輕其刑,國民黨立委王鴻薇、翁曉玲、林倩綺等人提案將「減輕其刑」改成「減輕或免除其刑」;國民黨立委林思銘等人則提案改成「應以刑法本文之罪名論處」;民進黨立委賴瑞隆等人則提案改成「得減輕其刑至其刑之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等人則提案在條文最後增列「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翁曉玲指出,法務部早在2024年就已擬具「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她不解,為什麼行政院遲遲沒有把政院版送進委員會?政院版到底跟立委提出的版本有何不同之處?法務部次長馮成說:『(原音)這個第12條現在它是行政院在第三次的審議,因為我們是以行政體系的立場上,我們今天都還是希望委員們能夠讓我們討論最後出一個最終版,因為其實也是跟委員的版本是一樣的,但是本部的立場是說,如果說今天委員們大家因為都覺得說這事情要今天(出委員會)的話,那本部也是尊重大院的立場。』
由於朝野最終達成共識,以王鴻薇、翁曉玲、林倩綺等人的修法版本送出委員會,翁曉玲最後宣布本案審查完竣,不需交由黨團協商,擬據審查報告後就提起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預計由翁曉玲代表出席說明;其他法案將另訂時間繼續審查。(編輯:宋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