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法少女小圓》契約具有效力嗎? 司法院發文法普《民法》引熱議
日本人氣動畫《魔法少女小圓》近期全新續篇劇場版《劇場版 魔法少女小圓〈瓦爾普吉斯的迴天〉》上映,再度引發話題。而司法院也跟著這波討論,在臉書上發出「夯劇法普」,討論魔法少女的契約在台灣《民法》規定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院表示,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故事裡一連串讓人胃痛的悲劇,幾乎都從丘比的這句「契約邀請」開始:只要和丘比簽訂契約,就能實現任何一個願望,代價則是必須成為魔法少女,肩負起與魔女戰鬥的使命。
司法院說,乍看之下好像是一場你情我願、條件明確的契約,但隨著劇情發展,才和小圓她們一起發現,長的超可愛、超無害的丘比,其實是一隻非常冷漠冷血的生物,並且也沒有把契約的「重要事項」說明清楚。
司法院提到,像是成為魔法少女後,靈魂就會被抽離肉身,從此存放在締約時生成的「靈魂寶石」裡;如果沒有持續消滅魔女,負面情緒會持續侵蝕靈魂寶石,讓寶石逐漸混濁,最終魔法少女甚至可能會變成自己一直以來對抗的「魔女」。
司法院表示,如果把丘比和魔法少女之間的契約搬到現實世界,這份「魔法少女契約」真的有效力嗎? 《民法》中,有明文規定名稱與權利義務的契約,被稱為「有名契約」(學說上更常精確稱為「典型契約」),例如常見的買賣、租賃與贈與等;相對地,沒有賦予特定名稱與規範的契約,則稱為「無名契約」(即「非典型契約」)。不論是典型還是非典型契約,想確認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都必須通過以下 2 道檢驗:
.《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常見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像是雙方約定買賣毒品或槍砲彈藥,因為我國明文禁止毒品與槍砲彈藥交易,因此如果雙方締結買賣這類違禁物的契約,會因為違反第 71 條規定而無效。
.同法第 72 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常見的案例包括夫妻結婚時預立離婚條款,因為結婚與離婚都注重當事人締約當下的真意,因此在成立婚姻關係時即預先訂立離婚條款,大多數會被法院認為無效。
司法院指出,至於小圓與丘比締結的契約,到底有沒有效呢?回到丘比開出的契約條件,少女們與丘比簽訂契約以後,雖然可以實現一個願望,卻也必須付出靈魂脫離肉身、冒著生命危險持續戰鬥,甚至最終可能化身魔女被殺死的巨大代價。
司法院表示,依照《民法》第 71 、72 條的規定,殺人與過度限制自我權利的契約,不只違反強行規定,同時也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更遑論當初丘比與少女們簽訂契約時,根本沒有說清楚締約之後會產生的風險與代價。按照我們《民法》規定,小圓她們是可以跟丘比主張契約無效,不需要再履行契約內容的!
司法院說,所以,下次如果聽到有人(或生物)邀請你跟他簽訂契約成為魔法少女,先別急著說好!除了問清楚願望能不能實現,也別忘了看看契約背後,到底還藏了多少沒主動告訴你的「重要事項」。
圖片翻攝自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