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涉職場霸凌記2大過免職 北高行撤銷:勞動部「未審先判」
勞動力發展署(下稱勞發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下稱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事後遭記一次2大過免職。謝女不服記過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勞動部長在接受立委質詢時已先行公布懲處結果,形同「未審先判」,且未讓謝女有機會陳述意見,無論在程序或事實認定上均有違誤,判決撤銷原處分。
全案源於2024年11月間,勞發署北分署長謝宜容被爆職場霸凌,一名吳姓公務員疑似不敵工作壓力於辦公室輕生,引發外界譁然。勞動部啟動行政調查,認定謝女雖非吳員輕生主因,但有管理方式、情緒控管不當等情事,決議將她調離署長,降調非主管職。
勞動部事後召開考績委員會,認為謝宜容身為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情節重大,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人員聲譽,決議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記一次2大過免職。對此,謝女不服免職處分提起復審,後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駁回,正式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還原勞動部懲戒程序指出,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一案,本應由勞發署進行專案考績並給予考核獎懲,但在相關會議尚未進行討論及決議前,卻已由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在立院接受立委質詢時,逕自答稱會作成一次記2大過處分,隨後才由部會召開考績委員會。
然而北高行認為,勞動部在考績委員會未有任何討論、決議前,擅自對外公布懲處結果,已形同「未審先判」,恐使得考績委員會的設置及會議召開流於形式。
再者,北高行強調,謝宜容所屬機關為勞發署,勞動部僅為考績核定的主管機關,但此一記過處分卻是由上級機關(即勞動部)交由下級機關(即勞發署)進行審議,導致勞發署無從發揮機關內部同儕間評量,並建立群體規範評價標準的功能,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此外,由於本案屬於一次記2大過情形,北高行表示,處分前應先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但在相關考績委員會召開前,卻都未能通知謝宜容到場,相當於剝奪她的發聲機會;又職場霸凌是否成立,在判斷之際,也有兼聽各方論述的必要。
北高行認為,本案處分明顯違反程序基本權利的保障,且考績委員會以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作為事實認定基礎,懲處結果卻與報告中記載「無法證明關係人甲(即吳姓員工)有遭長官職場霸凌情事」等情事有所矛盾,具違法判斷的違誤,判決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