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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瑞雄專欄】自動駕駛輔助 風險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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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3小時前 • 張瑞雄 台北商業大學前校長/叡揚資訊顧問

有些電動車主為了在啟用輔助駕駛系統時解放雙手,竟在方向盤旁擺放塑膠小公仔,或在駕駛座前方架設閃爍LED螢幕,藉此欺騙車內監控鏡頭,讓系統誤以為駕駛仍在專注看路。這批道具在網路社群悄悄流通,形成一個奇特的地下市場。消息一出,安全專家譁然,萬一出了事,誰來負責?

這件事表面上看似荒誕,但背後其實有一條清晰的邏輯鏈。Tesla的FSD(監督式全自動駕駛)系統在今年5月正式於亞洲市場大規模開放,售價換算新台幣逾28萬元。買家付了這筆錢,自然對「全自動」四個字抱有極高期待。但現實是,這套系統的完整名稱是「監督式」,駕駛必須隨時準備接管,雙眼不得離開路面。期望與現實之間的落差,造成部分車主萌生「自己想辦法」的念頭。

問題的根源,其實是產品名稱帶來的認知錯位。「全自動駕駛」這個詞彙自問世以來就爭議不斷,加州車管局多年前即以「誤導性廣告」為由提出質疑,Tesla後來在部分市場改以「智慧輔助駕駛」稱之,但消費者的想像恐怕早已先入為主。當一輛車被稱為「全自動」,大腦對它的期待就會是如此,監控設計再精密,也抵不過使用者主觀認知所帶來的行為偏差。

從技術面來看,Tesla的監控架構並非毫無章法。Tesla近期已透過軟體更新強化車廂鏡頭的眼神追蹤精準度,改善在低光或各種眼鏡情況下的辨識能力。這說明廠商清楚知道現有系統的弱點,正持續修補。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旦攝影機監控成為主要防線,閃爍的LED螢幕就能模仿視線移動,靜態公仔輔以輕微震動就能騙過壓力感測器。監控技術和破解手法之間的軍備競賽,從未有停止的一天。

更值得警惕的是責任歸屬問題,依照目前各主要法制的設計思維,駕駛人永遠是法律上的主體,車輛只是輔助工具。德國於2017年修正《道路交通法》時,即明文規定駕駛有義務在特定時機重新接管,並要求車輛配備事件數據記錄器以釐清事故責任。所以現行法規以「駕駛人」為規範對象,一旦駕駛以道具欺騙監控系統並因此釀成事故,很難主張自己已善盡注意義務。換言之,花大錢買了系統、又花心思騙過系統,出了事卻可能一毛賠償都拿不到,還得面對刑事責任。

有人或許會說,這只是少數極端用戶的行為,不足為慮。但這個邏輯站不住腳。一輛時速100公里的轎車在高速公路上自動行駛,駕駛座上卻只有一個搖晃的塑膠公仔陪著鏡頭,不是「少數行為」的問題,而是每一次發生都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公共安全事故。公路上從來不是個人實驗室,危機從不因為「我只是個案」就自動縮小。

監理機關的腳步,明顯跟不上科技的速度,這是全球普遍困境。台灣在自動駕駛尚待監管審核的當下,這道問題倒可以先行思考。未來若要核准此類系統上路,是否應要求廠商在技術層面達到一定的防破解標準?是否應強制車輛行車記錄器涵蓋車廂內部影像,以便事後舉證?監理法規如何從「規範人」過渡到同時「規範系統行為」,恐怕需要更積極的立法內容。

科技進步是人類共同的福祉,輔助駕駛系統確實能降低事故率、減輕長途駕駛的疲憊,這一點毋庸置疑。但科技帶來的便利,從來不能抵銷使用者的責任。把一個塑膠頭放在方向盤旁邊,然後雙手離開、眼神渙散,這不是在享受科技進步,而是把自己的命與旁人的命,一起押注在一套尚未完美的自動駕駛系統上。這筆賭注,沒有人輸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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