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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不法關說」最重判5年 棄保潛逃關3年

CTWANT

更新於 2025年05月13日14:15 • 發布於 2025年05月13日14:15 • 中國時報曾薏蘋
立法院13日處理刑法修正案,藍白陣營以人數優勢通過法案,院長韓國瑜敲槌宣布完成三讀。(圖/中國時報記者范揚光攝)

立法院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棄保潛逃加重可關三年,也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向法官、檢察官等不法關說,最重判五年。

棄保逃亡的案例也屢見不鮮,日前竹北涉嫌虐童的竹北教練、證券炒手鐘文智、國寶集團創辦人朱國榮、涉嫌軍方獵雷艦詐貸案的慶富造船少東陳偉志等。這些案子在在顯示出,就算有再高額的保證金,現行刑法對於棄保潛逃不會另外課責的情況下,不僅減損交保制度的效力,更讓刑事訴追變成有錢人的笑話。增訂棄保潛逃罪,處以刑法,才能維護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提案修法。

立法院今(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重「棄保潛逃」刑責,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從原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第一百六十一條加重潛逃者刑度,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院通過 棄保潛逃可關3年 不法官說最重判5年。(圖/中國時報記者曾薏蘋攝)

針對棄保潛逃者,根據三讀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次修法也新增第十章之一,妨害司法公正罪;三讀條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三讀後,民進黨立委沈伯洋發言指出,一百六十一條訂了三年有期徒刑,其實一百六十二條沒有一起修正,現在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訂了一到七年,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還是六個月到五年,就是前面條文有些錯置,「明明一百六十二條比較嚴重,結果強暴脅迫刑度還是比較輕」,顯然藍白連這種基本的立法令都不會,這是一個單純的數學問題。

他說,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的問題是,明明今天學界就說,不需要棄保潛逃罪,若硬要訂,就把它訂在三年,那一年的級距要放什麼?所以才會說,硬要訂就是無保跟拒保一起訂,不然就都不要訂,結果訂了也就算了,卻只訂一個,還竟然比羈押中的脫逃還嚴重。

他說,刑度雖然一樣,但是沒收保釋金,實務上保釋金是成為司法行政的一個對價,為什麼還要訂一個三年,不合理嘛,此外,如果今天是請託跟施壓,施壓如果定義不清,關說也是一個問題,今天如果關說是公務人員職務以外的事項,那一般民眾的請託跟比較嚴重的施壓,為何沒有訂到法條裡,這樣的立法品質,真的堪慮。

此外,相關條文未採用民進黨團版本提議納入「施壓」,藍委吳宗憲則表示,施壓沒有明確法律原則,所以自己不敢放進去,會對未來審判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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