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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惡龍拚假釋!張錫銘假釋之路大反擊 高院批:資料過期6年太瞎

鏡報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 鏡報 辛啓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矯正署在審查張錫銘假釋案時,是用2018年的舊資料,根本沒有更新。讀者提供

曾犯下多起驚世擄人勒贖案、外號「惡龍」受刑人張錫銘為爭取假釋機會,不惜與法務部矯正署對簿公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矯正署在審查張錫銘假釋案時,竟以2018年函詢地檢署卻未獲回覆的舊資料,存在資訊蒐集不全,及未公平對待有利事證等瑕疵,判決撤銷「不予假釋」處分及復審決定。這項判決雖未直接准予假釋,但要求矯正署必須參酌判決意旨重新審議,為張錫銘的自由之路開啟了一線曙光。

受刑人張錫銘因持槍殺人於 2007 年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並入監執行,其擄人勒贖部分,二審原認其人性未泯判處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因贖金逾 40 億元及涉及洗錢發回更審。2008 年最終因連續擄人勒贖、持有步槍及殺人未遂等罪定讞,總計判處3個無期徒刑及55年6個月刑期,合併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 800 萬元。

《刑法》77條對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規定,在1997年修法從應服滿10年調高到15年,2005年修法調高到25年。因張錫銘最初的犯案時間是1995年的2月20日,適用受刑人口中的「舊法」,只要服刑滿10年就有假釋機會,所以他才會從2017年開始聲請假釋。

審查資料停留在6年前 院方批調查義務未盡

判決指出,張錫銘從1995年至2005年間犯下殺人、擄人勒贖等重罪,經判處無期徒刑後入獄,至今服刑已近20年。矯正署雖主張其犯行情節重大且多數案件未和解,有再行考核必要,但行政法院調查發現,獄方在提報假釋的報告表中,有關「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一欄,竟仍沿用2018年函詢地檢署卻未獲回覆的舊資料,也就是張起初向法務部矯正署聲請假釋的文件。

法院批評,獄方從2018年發函後,長達6年多均未再追蹤或補齊被害人意見,顯見矯正署是在資訊不完全的情況下逕行作成處分,具有明顯瑕疵。此外,張錫銘主張其在監表現優異,假釋評估量表已達最高等級的C級,但審查資料還是菜鳥等級,獄方沒有妥善維護受刑人的權益。

張錫銘集團不滿肉票家屬報案,2004年7月12日到台南市東門路國光當鋪開槍示警。資料照片

張錫銘主張,他在監表現優異,假釋評估量表已達最高等級的C級,入獄至今獎勵次數已從早期的5次大幅增加至17次,且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但矯正署在決定不予假釋時,對這些有利事證隻字未提,違反《行政程序法》應同時注意當事人有利與不利情形的規定。

針對假釋審查會的運作,張錫銘委任律師指出,審查當天需審議139名受刑人,平均每人審查時間不到1分鐘。法院對此認為,在如此倉促且缺乏完整資料的情況下,審查委員恐難以落實對受刑人有無「悛悔實據」的實質評估。

法院駁回直接假釋請求 矯正署須重啟審核

不過,張錫銘雖在撤銷原處分部分獲得勝訴,但其要求法院直接作成「准予假釋」處分的先位聲明則遭到駁回。法院解釋,假釋許可屬於行政機關的職權裁量範圍,受刑人並無直接請求權,法院僅能針對程序違法進行撤銷,無法代行政機關決定是否放人。

本案仍可上訴,根據這項判決,法務部矯正署須重新審視張錫銘的教化成效、賠償規劃及被害人意見,並在符合程序正義的框架下,於假釋審查會對張錫銘的假釋申請做決議。

★本文為《鏡報》獨家報導,歡迎各界引用並明確標註來源;照片攝影版權所有,請聯繫《鏡報》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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