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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口角告性騒 男「胸撞胸」判無罪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8月10日07:09 • 發布於 2019年08月10日07:09 • 張孝義
女子與男同事發生口角被對方「胸撞胸」告性騷,法官認為男子無性騷意圖判無罪確定。(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在台北市某同鄉會任職的許姓男子,因同鄉會公文的問題與女同事發生口角,氣憤之下挺胸頂撞了女同事胸部2下被控性騷擾,台北地檢方將許某起訴,但是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許某的行為沒有性騷擾的犯意,判許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同北院判決理由駁回上訴,許某無罪確定。

許某是2017年9月,在任職的同鄉會內,發現公文被調包,認為可能損害同鄉會名譽,於是詢問女同事公文被調包的事,不料,兩人因此發生激烈爭吵,過程中,許某靠近女同事表示要「以胸部打她」,接著雙手背在後面,挺胸頂撞女同事胸部2次,女生憤而提告性擾騷。

檢方起訴後,台北地院勘驗事證,確認有頂撞胸部的事,不過,北院認為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是指對被害人身體用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的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使人有不舒服的感覺。許男的行為沒有主觀上性騷擾的意圖,因此判決許男無罪。

檢方則上訴指稱,一般社會經驗,碰觸女性胸部就足以引起女性不舒、不悅的情緒,而且足以引起女性受歧視的感受,許某所為確有輕蔑、輕浮、調戲的意思,不該因雙方爭吵及許某的母親也在場,就推論許某沒有性擾騷的意圖。

高院的判決理由認為,不能因許某碰觸女性胸部,就以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來認定有性暗示而為性騷擾,雙方當時發生爭執,許某又揚言要動手毆打,頂胸之舉是在宣洩對女同事的不滿情緒,而且提告女同事也一再提到被攻擊傷害,沒有提到感覺遭到調戲而不舒服。所以支持北院無罪判決,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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