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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再犯案! 看守所2男共同壓制室友還「捏胸1分多鐘」遭判刑

CTWANT

更新於 17小時前 • 發布於 17小時前 • 蔡斯媛
桃園地方法院。(圖/翻攝畫面)

桃園看守所傳出舍房內強制猥褻事件,2名羈押中的男子,涉嫌在舍房內共同壓制同舍房室友,再由其中1人徒手觸摸對方胸部長達1分多鐘,受害人嚇得按下報告燈求助。案經桃園地院審理,依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猥褻罪,判處2名加害者有期徒刑1年6月,其中犯案的馬來西亞籍男子將在刑滿後遭驅逐出境。

判決書顯示,阿仁(化名)、馬來西亞籍男子阿強(化名),以及小明(化名),3人均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的被告,並為同舍房的舍友,而阿仁、阿強卻在去年(114年)7月間,共同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在桃園看守所舍房內用手腳各壓制小明身體後,由阿強以徒手方式觸摸、按捏小明胸部近1分多鐘得逞,違反小明意願,而小名不堪受擾,立即按壓舍房報告燈求助。

阿仁、阿強於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不諱,但小明於偵查中向檢察官稱不願意對阿仁、阿強2人提出告訴,願給2人1次機會。

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阿仁、阿強均坦承犯行,且犯後態度良好,加上被害人小明不願追究刑事責任,兼衡阿仁、阿強的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猥褻罪,判處阿仁、阿強有期徒刑1年6月。

另外,由於阿強係馬來西亞籍,為外國人,審酌其與我國並無其他親屬或生活聯繫,還在被羈押期間不知恪遵我國法律,率爾為本案強制猥褻犯行,戕害他人性自主法益,不宜繼續居留國內,因此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阿強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全案仍可上訴。

《CTWANT》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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