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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7月就賣掉「地價稅」要自己繳?「關鍵日期」決定誰付錢

好房網

更新於 08月19日06:05 • 發布於 08月20日03:21 • 記者黃暐迪/台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台南報導

今年11月地價稅該誰繳?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分享,一名林先生詢問,因工作需長駐海外,已於今年7月1日出售臺南市房地產並完成移轉登記,那今年的地價稅還是自己繳嗎?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天登載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無論當年度實際持有土地時間長短,皆須繳納全年地價稅。

示意圖。圖/好房網News資料照

財政稅務局舉例說明,志明(賣方)於115年7月15日將A土地出售給春嬌(買方),並於同年8月1日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已經為春嬌,所以115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春嬌(買方);若志明與春嬌遲至9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因當年度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仍為志明,則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就是志明(賣方)。

該局提醒新地主,若新取得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2‰)、工業用地(10‰)等適用優惠稅率之要件,或符合免稅申請規定,請務必於當年度 9 月 22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自次年起才開始適用。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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