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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所女警沒在忍!男警潛女廁偷拍現形 沒和解慘判8月下場曝光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14小時前 • 發布於 14小時前 • 記者 洪正達 報導
邱男偷拍女同事如廁遭到法辦,並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處8個月徒刑。(示意圖/PIXABAY)

屏東縣警察局2025年發生一起偷拍案!當時某派出所邱姓男警多次尾隨2名同所女警進入女廁,並以手機試圖偷拍女警如廁畫面,被害女警察覺有異後當場舉報,案經警方自辦移送地檢署偵辦、起訴,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處邱男8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案發於2025年3月28日傍晚、7月21日傍晚及7月22日晚間,邱男趁隙尾隨兩名女警進入辦公處所2樓女廁,並伸出手機試圖拍攝被害人隱私部位,因女警機警發現,並於事後向內部舉報,邱男也隨即遭到調查。

法官審理時,認為邱男身為警務人員,竟為滿足私慾,侵害同仁身體自主權與個人隱私,導致被害女警心理產生創傷,考量邱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有調解意願,但兩名被害女警均無意願調解,至今尚未達成和解或賠償。

屏東地院最終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處邱男8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工具iPhone 12 Pro Max手機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針對此案,屏東縣警局表示,案發後已依照規定對邱男記一大過處分並調整服務單位,強調絕不護短,全力配合司法調查與後續處置。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
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319-3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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