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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乳新制今正式上路!有國產標章才能叫「鮮乳」 違者最高罰400萬

CTWANT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2小時前 • 蔡斯媛
鮮乳標章。(圖/翻攝自農業部官網)

台灣鮮乳新制今天(7月1日)正式上路,衛福部明定,僅取得「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的國產乳,才能標示為「鮮乳」,若標示不符規定,最重可處400萬元罰鍰。

衛福部食藥署指出,於2025年6月3日修正公告「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修正重點包括「修正用詞及品名標示規定」、「增修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之標示規定」、「成分調整清楚標示」以及「擴大規範對象」。該規定於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

食藥署表示,參酌國際規範用詞,修正「鮮乳」用詞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名稱,另考量現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相關驗證標章名稱,為避免消費者混淆,明定僅取得「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

食藥署提到,針對食用動物乳、保久乳及乳粉產品,倘屬乳脂肪、乳糖調整者,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乳脂肪經調整」、「乳糖經調整」或其他足以表徵成分經調整之等同意義字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或本公告附表一者,得逕以「全脂」、「低脂」、「無乳糖」標示。

要注意的是,手搖飲業者如果未使用符合規定的國產鮮乳原料,其商品名稱「鮮奶茶」,應調整為「牛乳茶」或「牛乳紅茶」等符合規範的名稱。

食藥署提醒,新制上路後,針對2026年7月1日起產製的乳品,如食品標示不完整,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產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像是非鮮乳產品卻標示為鮮乳,可對產品負責業者裁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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