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衛生局前科長收賄1312萬...替廠商規避千件罰單 二審仍判16年徒刑
新竹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前科長鄭舒倫和廠商張明堂收賄1312萬餘元,協助7家廠商規避1190件裁罰案,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判鄭舒倫16年徒刑、張明堂判刑10年,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僅撤銷改判張明堂沒收部分,兩人刑度不變,可上訴。
檢方起訴,鄭舒倫2017年3月20日到2021年1月10日擔任科長期間,負責承辦及督導轄內食品、化粧品、藥物等違規案件裁罰業務,卻與開設化粧品零售業恒安行的張明堂合謀,替本該受罰的廠商規避裁罰並從中收受賄款。
檢方指出,2020年2月到2021年1月間,有多家廠商製作及委託媒體刊播的廣告內容涉及誇大、易生誤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原應裁罰1190件,但鄭舒倫利用替違規廠商變更登記地等方式取得案件管轄權,再以職務之便,替廠商隱匿或規避裁罰。
邱信源雖為恒安行的登記負責人,但實際經營的卻是張明堂,張明堂以「處理」違規案每件1到2萬元價格,向本該被開罰的廠商索賄,總計收取1312萬2500元的賄款,其中鄭舒倫分得442萬元。
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判鄭舒倫16年徒刑,褫奪公權9年,沒收442萬元犯罪所得;張明堂判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沒收892萬餘元犯罪所得。
案件上訴,高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鄭舒倫上訴請求判決無罪,檢察官及張明堂上訴請求從重或從輕量刑均無理由也應駁回,但一審計算張明堂犯罪所得多22萬元有所違誤,應予以扣除,因此撤銷沒收犯罪所得,改判沒收87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