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撤銷假釋」修法 部分條文保留13日表決
憲法法庭於2024年作成「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指出,現行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一旦再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被撤銷假釋,不論情節輕重,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才能再次申請假釋,因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並要求在2年內完成修法,期限將於2026年3月14日到期。
基於憲法法庭判決,立法院11日下午由院長韓國瑜召集朝野協商《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協商一開始,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便表達不滿,認為憲法法庭規定修法年限將屆滿才收到法務部提出的修法草案,壓縮立法院審議時間,並要求未來遇到類似情形應提早作業。
法案經逐條協商後,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但朝野對於最關鍵的刑期門檻規定仍有歧見,將保留送交院會處理。
法務部長鄭銘謙在會上表示,本次《刑法》第78條之1與第79條之1修法重點是依憲法法庭判決,依再犯罪嚴重程度建立「分級門檻」制度。行政院與司法院提出的版本明定,若再犯行5年以下罪刑或僅違反保護管束,須再執行10年後才能再申請假釋;若再犯較嚴重超過5年罪行,則須再執行15年或20年後才可申請假釋。
國民黨團則主張用更嚴格標準,若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1年以下有期徒刑,仍須再執行10年才能申請假釋;若再犯1年以上、未滿5年罪行,門檻提高至15年;若再犯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則須再執行25年才可申請假釋;民眾黨團則是採將行政院版「5年以下」罪刑改為「3年以下」,並重新設定不同年限門檻。
民進黨團幹事長莊瑞雄在會中提醒,憲法法庭判決的重點在於「比例原則」,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原因可能包括再犯重罪、再犯輕罪或違反保護管束等情形,情節差異非常大,因此設計再次申請假釋門檻時,應考量犯罪輕重與實務情況,避免一律採取過於僵化的標準。
最後在逐條協商後,刑法第78條之1與第79條之1因各黨團版本仍有差異,決議保留送院會處理;《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保留送院會處理、第7條之4則不予增訂。韓國瑜並裁示,相關修法將列入13日立法院會議程,在憲法法庭設定期限前完成三讀。(編輯:沈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