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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法院認證!「行車記錄器未檢驗合格」真的不能反制檢舉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4年06月19日04:51 • 發布於 2024年06月19日04:28
網路曾盛傳以「行車記錄器未檢驗合格」反制檢舉,雖警方曾澄清是謠言,惟南投縣仍有民眾收到罰單,以此理由打行政訴訟,被法官裁定駁回上訴。此為交通違規罰單的示意照。(資料照)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網路曾盛傳「遭檢舉達人檢舉反制妙招」,即要求提供檢舉人的設備是否經標準檢驗合格的認證文件,南投縣仍有民眾闖紅燈遭檢舉開罰,用「行車記錄器未檢驗合格」理由打行政訴訟,行政法庭法官認為,以科學儀器拍攝能呈現違規事實即可,無須派員查證,裁決該民眾敗訴。

南投縣吳姓縣民駕駛親人名下的車子外出,去年1月底行經草屯鎮市區一處路口,被檢舉達人以行車記錄器拍到闖紅燈,向草屯警方檢舉,警方向林姓車主開出罰單,林姓車主向南投監理站申請轉罰,由南投監理站裁處吳姓駕駛人罰鍰2700元,並違規記點3點。

吳姓縣民不服監理單位的裁罰,向南投地院行政法庭提出行政訴訟,理由除指自己經過紅綠燈當時為黃燈,且強調檢舉人檢舉設備若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不得作為證據,要求原處分撤銷。

監理單位強調,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並未限制民眾檢舉的行車記錄器需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只要能客觀呈現違規事實即可,而該影像顯示違規人紅燈時超越停車線並直行。

該案因法院組織改制,由南投地院移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該法庭法官也認為,民眾檢舉項目只要是合乎處罰條例規定檢舉項目,且拍攝影像能客觀呈現違規事實,且拍到車子外觀、車牌、行車樣態,即能證明違規事實即可,因此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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