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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國安法「意圖」改「足生」危害國安 廖先翔竟問:我是不是犯法?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30日10:37 • 發布於 04月30日10:02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為防堵中共對台統戰滲透,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30)日逐條審議行政院提出的「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過,新北藍委廖先翔質疑,政院草案的法律定義不明確,他舉例,很多「青鳥」朋友認為國民黨立委在立法院就足以危害國家安全,「那我是不是犯法?」

根據行政院版國安法修正草案條文,第二條修定為「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二、參與前款組織,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全」。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說明,關於上述提案修正,重點是現行《國安法》只處罰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但對「參與者」沒有處罰。梁舉例,實務上過去偵辦相關案例,例如向德恩的案件是觸犯國安法,但由於向男是參與者,不是發起人,所以法院最後只能改用「貪污治罪條例」貪污罪判刑。
梁文傑進一步說,第七條原條文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然後有做違反第二條所列之事才會處罰,法官需要證明「意圖」,但過去這在法院判例上處理比較困難,所以法務部是建議第二條文字用「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廖先翔認為該政院提案的法律定義不明確,很多「青鳥」朋友認為,國民黨立委在立法院就足以危害國家安全,「那我是不是犯法?」
梁文傑回應,「意圖危害」改成「足以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社會安定」是本來就在國安法第七條裡面的。現行的「意圖」反而範圍較廣,足以生範圍較限縮,向德恩案件只是眾多案件其中之一。
因朝野對各條文意見不一,今日輪值召委、民進黨籍李柏毅最後裁示,第二條、第三條保留,第四條對於鼓吹戰爭的行政裁罰,因意見紛歧,都做保留,尚未討論的條文另期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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