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檢自撞被逮!意外破獲「行動軍火庫」二寶爸砸21萬買槍…供共犯求減刑
嘉義林姓男子先後花費21萬元,購買1把非制式衝鋒槍及2把非制式手槍,還取得44顆具有殺傷力的子彈。今年遭警方攔查,拒檢逃逸,自撞棄車逃跑,被警方壓制後,竟在車內查獲大量槍彈,車上猶如「行動火藥庫」;林男被依法送辦,試圖供出共犯減刑未果,被法院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6年2個月,併科罰金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於2024年12月間,在嘉義縣朴子鎮天宮旁停車場,向綽號「黑猴」的男子花費6萬元,購買1把具有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23顆非制式子彈及1顆制式霰彈。
2025年6月間,林男又在雲林縣口湖鄉某處,花費15萬元購買1把非制式衝鋒槍及1把非制式手槍,同時取得20顆制式子彈。
林男今年4月11日凌晨2時許,開車行經嘉義市西區垂楊路與仁愛路口,因形跡可疑遭警方攔查,但他拒檢逃逸,隨後自撞棄車逃逸,但仍遭警方壓制逮捕,隨後在車內搜出先前購買的3把非制式槍枝、霰彈及空包彈等物品。
經鑑定,確認查扣的3把槍枝、扣案子彈具有殺傷力;偵審期間,林男認罪,並供出提供槍彈的人士盼能減刑,但因未能查獲共犯,不構成減刑要件。
審理期間,林男自陳國小畢業,離婚、育有2名子女其中1名已成年,受羈押前從事養殖漁業及墳墓修建工作,與母親同住及家庭經濟狀況不佳。
法官認為,林男明知槍彈具有高度危險性,仍非法持有數量非少的槍彈,且持有時間不短,甚至將槍彈放在車內駕車外出,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潛在危險,犯罪情節並非輕微,沒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應酌減其刑的情狀。
法院考量,林男認罪、願意且願意供出槍彈來源而見悔悟之心,經濟狀況等因素,審理後,將他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共2罪,及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分別處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併科罰金20萬元,並沒收3把扣案槍枝及子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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